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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文书流转与史料价值的大小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次数:
        近代史料量的拓展并不代表质的延伸,如果不加以细究,大量“同质”史料的机械重复,反而可能会给研究带来一定的干扰。如果从奏摺、上谕等重要政务文书的涵盖面、准确性及细节的“狭义真实”来考虑,我认为不妨如此给晚清史料排个序:档案馆原档、影印或点校档案、《官报》、《实录》、文集、《邸抄》与《京报》、《光绪朝东华录》、其他衍生史料集。

        近代史学家中,对史料强调最力的,大概应数傅斯年了。1928年,他在名篇《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里曾提到,一门学问,凡能直接研究材料,便进步;能扩张它研究的材料,便进步。就历史学而言,大抵时间越靠后,这两条要求便越容易满足。不过,“直接研究材料”只是相对而言,并无一绝对标准,因时代不同或研究对象的不同,“直接”二字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例如,研读二十五史中靠前的各部,或可被看作“直接研究材料”;研读《清史稿》,除了在史学史的领域,大概不会被作同等看待了。而“扩张研究的材料”这一点,可谓近年来史料层出的晚清史的写照。

        直接研究材料的方法,也可用傅斯年自己的话来解释。他说:“假如有人问我们整理史料的方法,我们要回答说:第一是比较不同的史料,第二是比较不同的史料,第三还是比较不同的史料。”在材料大幅扩展的晚清史领域,傅斯年的方法颇具指导价值。在这里,关于同一事件,往往有多种叙述,甚至同一个文件,也常常可找到多个版本。对各版本进行辨析而后择善而从,是最基本的工作。面对材料的扩充,我们似应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史料上量的扩充,未必对应价值上质的提升。我们的研究领域、选题固然因此而拓展,但也应看到另一面。有学生私下交流论文经验时曾透露说:写论文最好多用几种史料集,就算内容相似,也不能盯着一个去引,要让注释尽量多样化,这样,审稿时才能显出优势来。如此操作,材料从绝对量上确实扩充了不少,却未必见得高明,尤其在一大批“同质”史料面前,如果不先做一番辨析和排序的工作而随着兴之所至去征引,就会显出证据的不齐整,好比将新鲜水果与过期瓜果放在同一堆。

        例如,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六年七月初六日(1900年7月31日)收录这么一条上谕:“谕军机大臣等:现在各兵团围困西什库教堂,如有教匪窜出抢掠等情,当饬队力剿;倘彼死守不出,应另筹善策,暂勿用枪炮轰击。”而曾长期流行于世的伪满影印版《清实录》则变成了如下内容:“军机大臣面奉谕旨:现在各兵团围困西什库教堂,如有教民窜出,不可加害,当饬队保护;倘彼死守不出,应另筹善策,暂勿用枪炮轰击。钦此。”如果再翻阅《光绪朝东华录》则会发现,如此重要的上谕,居然未被收入其中。可见,在采择晚清史史料时,有必要对它们的来源及因此而形成的特点先作一番计较。

        与清朝前期不同的是,清中后期的主要政务由奏摺流转,军机处协助皇帝处理,原有的主要由内阁处理的题本系统退居次要地位,以至于内阁的实际作用下降,位居正一品的内阁大学士如果未兼任军机大臣,则不被看作“真宰相”。我们现在利用最频繁的清史资料之一,包括1950年代开始编纂的从鸦片战争到筹备立宪的各种《档案史料》,官修的《清实录》,私纂的《光绪朝东华录》乃至清代名臣文集、各式奏稿、奏底等,其最主要的内容,也都是奏摺与对应的上谕或它们的摘录。所以,我们不妨顺着奏摺的走向,来看看各种资料的特点及其缺陷。

        按照文书形成的过程,我们今天看到并利用的奏摺大概有三个系统:第一是奏摺作者本人或本机构留存的底稿。个人奏稿往往会被收入私人文集,这类材料因涉及作者身前身后之名,其文本与最终上呈的奏摺,区别不大。当然,也存在诸如康有为的《戊戌奏稿》大面积作伪的现象。机构留存的底稿或依据底稿及收发文形成的档案,近年来被大规模影印出版,例如《总署奏底汇订》(总理衙门奏摺底稿)、《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及其续编(主要内容是依据总理衙门原档编纂的《清档》,其中奏摺及对应的上谕是常见内容)。这些史料中收录的奏摺与上呈给君主的奏摺,没有太大差异,这里暂不展开说明。第二类是档案原件,主要是宫中档朱批奏摺、军机处录副两种,以及由此编纂形成的各式军机处档册,例如《上谕档》《议覆档》《月摺档》等。第三类则是因第二类原摺的公开,抄录而成的《邸抄》《京报》及其衍生资料,它们最主要的内容即内阁发抄的奏摺与对应的上谕。由于民间会依据《邸抄》《京报》再次衍生各式各样的史料,所以可将其单列为一个系统。

        我们先来看看第二类,即奏摺的档案原件。内外大臣呈递给君主的奏摺,是最为正式的奏摺文本。如果经过君主朱批,则称为朱批奏摺。因定期回收置于宫中,故称为“宫中档朱批奏摺”。在发还上奏人之前,由军机处抄录副本,称“军机处录副奏摺”,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发抄——即交由内阁领出,各省提塘官可抄录、民间报馆可选择刊出。

        宫中档朱批奏摺和军机处录副奏摺,是我们接触和使用最多,也认为最可靠的奏摺形态,但其中仍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光绪朝的朱批奏摺中,有一部分虽由光绪帝亲手朱批,但它们并不是正式的政务文书,那些批示也不会发下执行,它们只是小皇帝在亲政前用来练习批摺的材料。再如,军机处录副也并不一定是对原摺的忠实抄录,在某些时候,军机处可能会对奏摺的正本进行裁剪。晚清军机章京郭曾炘就做过这事,其子郭则沄后来曾谈及庚子年间的一桩往事说:

        凡臣僚奏事不称旨者,其疏留中不发,此事前代多有。《史记》载群臣请立闳、旦、胥为诸侯王,四月奏未央宫,留中不下,则汉时已然矣。其条奏数事,或择一二事可采者交议,余事裁去留中。如道光时,袁铣条奏十事,仅以核赋课、平刑法、广教化三事交议是也。后来枢臣亦得斟酌去取。光绪庚子义和团之乱,某翰林条奏中有请惩东南大吏及按户搜捕汉奸二事,先文安公在枢直,手裁去之,以其余行部,即依是例。

        按郭则沄所说,在1900年庚子乱局之中,有一位翰林上递条陈,其中有两条建议,包括惩处拒绝排外的东南督抚、按户搜捕汉奸,上谕命将条陈交给相关部院议覆。奏摺随即转入军机处,被郭曾炘删去上述两条,仅将其他内容交给部院议覆。因军机处在抄录奏摺副本时,有严格的核校程序,所以这件事如果是真的,恐怕不是郭曾炘一人之力所能办到,后面应该还有地位更高的授意者。

        郭则沄的这个说法是否可靠呢?我们无法直接验证,但可以通过此前两年的另一桩事例进行旁证。1898年戊戌变法期间,御史宋伯鲁、杨深秀于五月初二日(6月20日)上递一件封奏,题为“为礼臣守旧迂谬、阻挠新政,请伸乾威立赐降斥以儆效尤而重邦交事”。主要内容是弹劾礼部尚书兼总理衙门大臣许应骙顽固守旧、不通外交,并仇视通达实务之士(暗指康有为),建议罢免其本兼职差,降调使用。光绪帝在收到奏摺后,命军机处下旨,“著许应骙按照所参各节明白回奏”。这个奏摺交军机处抄录副本后再交许应骙参照回奏。这就形成了两个版本:原本和录副本。按照惯例,两版本应完全一致才是,但实际上,军机处却对原奏摺动了手脚。以下是两个版本的关键段落比对(删除线为录副本删掉的内容):

        总理衙门为交涉要区,当此强邻环伺之时,一话一言,动易招衅,非深通洋务洞悉敌情,岂能胜任?许应骙于中国学问尚未能十分讲求,何论西学?而犹鄙夷一切,妄自尊大。闻其尝在总署,因一无关轻重之事,忽向德使海静争论,德使瞋目一视,以手拍案,尚未发言,而许应骙已失色,即趋出署,德使乃大笑,加以讪诮。此等之事,不一而足,其于伤邦交而损国体,所关非细故也。臣以为许应骙既深恶洋务,使之承乏总署,于交涉事件一毫无所赞益,而言语举动随在可以贻误,中国之轻见侮,未必不由此辈致之。

        两天后,许应骙上奏,对弹章各款做了辩驳,光绪帝明发谕旨:著毋庸议。即宋、杨奏摺所参各条不尽切实,拒绝他们降许之职的建议。在宋、杨原奏摺的封面上,有军机处添注的小字:“另摘抄,同初四日(6月22日)许应骙摺交。”意思是,该奏摺被摘抄之后,与许应骙的回奏一起,都交给内阁中书领出发抄,相当于对外公开。各省在京的提塘官,可将这种类型的奏摺以及对应的上谕抄录下来,形成《邸抄》。京内民办报馆,则可据此印制成《京报》。于是,《邸抄》《京报》就成为各地官绅了解政情动态的资料,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三类奏摺。

        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判定说,上面例子中的朱批原摺是真史料,而被改动过的录副奏摺及之后衍生的《邸抄》《京报》是伪史料。删掉的部分正可说明中枢在意什么样的内容,他们最不希望哪些内容被公开;或者也可说明,当时的哪些过失或罪名对许应骙的仕途有更具杀伤力的效果,而这些也都属于更广义的历史真实。

        由于档案原摺长期以来封存于宫中、军机处或各部院,在档案开放之前,当时及后来人主要依靠《邸抄》《京报》一类的奏摺汇编作为了解时政,编纂、研究历史的资料。清初纂修明史,曾大规模搜集留存于民间的《邸报》作为一手资料。我们熟知的晚清时期《经世文编》系列,部分取材于《邸抄》;《谕摺汇存》多取材于《邸抄》;清末翰林朱寿朋所编的《光绪朝东华录》,长期以来为学界所重视,也主要取材于《邸抄》;新式报刊如《申报》则有专门的《京报》版面,它与《光绪朝东华录》一样,收录的奏摺都是依据《邸抄》而再次转抄的版本。

        这些版本有着哪些特点呢?我们仍以宋、杨参奏许应骙以及许应骙辩驳的两摺为例。它们与上谕皆在五月初四日(6月22日)发抄,但却抄录在五月十一日(6月29日)的《邸抄》上(见国家图书馆影印版,此系较完整的《邸抄》版本之一)。这些奏摺刊登在《申报》,则已经到了五月二十六日(7月14日)。当天《申报》转载的,是五月十七日(7月5日)的《京报》全录(《京报》送达上海的《申报》馆,还需要九天时间),内含上述两摺及对应的上谕。从内容上来看,除个别字词的讹误,《邸抄》、《京报》/《申报》的奏摺版本与军机处删节过的录副版本无异,《光绪朝东华录》同样如此。不幸的是,《光绪朝东华录》对奏摺的作者进行了简化处理,写作“宋伯鲁等奏”,忽略掉了杨深秀。而实际上,宋伯鲁之所以署名在前,有可能只是因为其职务高于杨深秀而已,缩略作者的做法,会导致重要信息的丢失。

        从比对信息也可看出,《邸抄》《京报》在当时的版本不一,重要的体现就是日期不齐整:奏摺产生于五月初二日(6月20日),许应骙覆奏于五月初四日(6月22日),但出现在某一版本的《邸抄》中,已到了十一日(6月29日);出现在《京报》中,是十七日(7月5日);《申报》再次转载,则已是二十六日(7月14日)的事情了。如果这些版本的奏摺、奏片没有注明上奏日期,我们就很容易将它们的刊出时间误作产生时间。

        《邸抄》《京报》有着不同的版本,抄录者、刊印者也会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摘录所需的主题及对应的上谕。除了这种主观选择之外,客观原因也会造成《邸抄》的疏漏。例如在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之际,高层政治处于不正常状态,统治者西逃,京城被侵占,内阁无法像平时那样从军机处领取奏摺发抄,民间报房也无法取得《邸抄》和印制《京报》,因此这一段时间的《邸抄》《京报》,是不完整的。

        除了以上主客观原因造成的遗漏,《邸抄》在来源上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即经由内阁公开发抄的奏摺,实际仅为每日政务的一部分。未公开发抄的奏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大量的京内各部院奏摺。按照制度,京内六部、理藩院等机构实行轮值,轮值之日向君主递送奏摺,奏报本部政事或者对所管事务进行议覆。一般情况下,皇帝给出两种简单的处理意见:“依议”或“知道了”。不过,他无须动朱笔进行批示,而是指甲划痕,“横知竖议”,即横线表示“知道了”,竖线则为“依议”,随后由奏事处太监带出传旨,交给各部领回。这部分奏摺因未过军机处、内阁之手,所以无从发抄。

        还有一些奏摺,是未交代发抄。一是皇帝留中的,例如科道言官的建议或参奏,皇帝有意压着不处理;或是涉及机密认为不宜公开的(例如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前涉及外国事务的奏摺);另一些奏摺则是因为内容未涉及部院事务,也不交代发抄。擅自公开未经允许发抄的奏摺,是一项严重的过失。

        由此一来,军机处交给内阁中书领出发抄的奏摺及对应的上谕,是有限的。也就是说,《邸抄》的原材料,本就是很不完整的。加之提塘官、报馆在再次抄录时有意取舍,导致它们的记录更加不全。就内容而言,《邸抄》所录的和未公开的奏摺相比,其重要性也相对低一些。首席军机大臣奕劻曾说:“向行《邸报》,大抵例摺居多。”御史赵炳麟也曾检讨说:“外间钞报,如《谕摺汇存》《阁钞汇编》之类,大抵皆照例摺件,于朝廷立法行政本末,无甚关涉。”这样一来,《邸抄》《京报》以及据此产生的各类奏摺汇编,其价值就要打上一定的折扣。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光绪朝东华录》身上。1909年,供职国史馆的恽毓鼎希望仿照《续资治通鉴长编》编纂一部光绪朝政事记,他认为自己在史馆,可利用内阁便利,“凡廷寄、奏摺、列传,皆可借钞,从事编纂”。他还将当时刚刚成书的《光绪朝东华录》作为一个反面例子,引以为戒,评论说:

        今年上海朱太史寿彭辑《光绪东华录》已成书,仅据《邸抄》掇拾而为之,辅以盛侍郎所藏之《洋务编》,其书疏略特甚,政事皆不具首尾(事之下部议者,其复奏摺往往不发抄。朱君不能得原摺,故徒有建议而无决议)。舍史馆而编《东华录》,犹弃山而聚铜也,无怪乎不成片段矣。私家不可作史。

        这里讲到了《光绪朝东华录》的缺点:第一是来源主要为《邸抄》这一民间的奏摺抄本;第二是相关奏摺被割裂开来,例如原奏被收入其中,而针对原奏的议覆奏摺因没能发抄(原因如上文所述,即部院议覆奏摺由皇帝划痕“横知竖议”后,直接传旨发还,未经军机处与内阁之手),往往无法寻获,所以恽毓鼎感慨说“不成片段”,“私家不可作史”。不仅如此,《光绪朝东华录》为图简便,有时仅将署名在前的奏摺作者列出,这样就可能忽略重要的合作之人。

        《光绪朝东华录》采用编年体,将相关重大事件、重要奏摺、上谕归入对应的年月日。对于奏摺而言,它所示日期,是皇帝接收并给予针对性答复的日期。《邸抄》在抄录奏摺时,往往掐头去尾,将上奏时间去掉,《光绪朝东华录》延续了这一特点,故奏摺所系日期,并非写作及发出的日期。如果该摺是京官所上还好,因递摺与批示往往在同一天;若是外官所奏,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将军、督抚所奏,那么就不宜简单采用《光绪朝东华录》所示的日期。

        在史料选择上,《邸抄》《京报》有不同的版本,其摘抄的上谕、奏摺不尽相同:一般明发上谕及其对应的奏摺较多,而机密谕旨——廷寄及相应的奏摺就没那么容易获取,这就限制了由此而形成的奏摺汇编以及《光绪朝东华录》的素材来源。从主观因素而言,朱寿朋等纂史者在面对奏摺、上谕时,会有自己的选择标准和政治顾忌。阅读义和团时期的《东华录》,再比对同一时期的《上谕档》可以发现,凡涉及保护外国使节、谴责暴民的上谕,往往被朱寿朋选入;凡是言辞激烈,显示对外强硬态度的上谕,则多被舍弃不用。陈恭禄先生曾说,“《光绪朝东华续录》内容丰富,价值在其他《东华录》之上,编纂的方法也和前人不同”,“盖已成为近代编年史的代名辞”。此话放在50多年前,并无大错,因为并无更多精确的资料可读,档案也未能开放,但如果放在今天,就有问题了。

        由于《邸抄》及其副产品摘抄不全,未经官方校对核准,准确性欠佳,种种缺点不利于官绅及时了解最新的政情,咸丰三年底(约1854年初),江西巡抚张芾上奏,建议由官方统一审核、发行《邸抄》。张抱怨说,以前每月有摺差进京,顺便带回《邸抄》供官员军民了解政情,但是与太平军作战之后,因道路梗阻,除奏摺外,《邸抄》无法经驿站系统传递,导致他们对本省之外的重要政事,例如周边省份的人事任免、人事调动及其原因,周边的太平军动向等信息茫然无知。因此他建议,命内阁每月将通行刊刻的权威版《邸抄》核对二十余份,交由兵部驿递系统下发,好让各地统兵大员和督抚们及时知晓全盘上谕,筹画全局,随时应变。咸丰帝收到张芾奏摺后大怒,说张芾的建议“可笑之至”,“实属谬妄”,用廷寄形式对他进行了驳斥,其中有几句话值得注意。他说,“所有刊刻邸钞,乃民间私设报房,转相递送,与内阁衙门无涉”,“内阁为丝纶重地,办事之侍读中书,从无封交兵部发递事件,若令其擅发钞报,与各督抚纷纷交涉,不但无此体制,且恐别滋弊端”,“无论有无紧要事件,动用驿报”,“不特有违定例,亦令闻者诧异”。

        按理说,督抚要求内阁发布权威版本的《邸抄》,不过是希望获得相关奏摺和上谕的权威定本而已;而使用驿站系统递送《邸抄》,也不过是想及时了解政情。咸丰帝对张芾建议的激烈反应,令人匪夷所思。不过,就在十多年前的鸦片战争期间,耆英曾向道光帝报告,英军每天都能阅看《京报》,道光帝认为,“必有辗转递送之人,其为汉奸无疑,可恨可恶之至”,下令沿海督抚严密查访私行抄录《京报》的行为。也就是说,《邸抄》《京报》虽允许公开,但在皇帝看来,毕竟属于有着一定保密级别的文书,起码不应该让敌人看到。在太平天国战争尚激烈进行的时候,咸丰帝拒绝发行官定《邸抄》,大概也部分出于保密的考虑。

        不过,《邸抄》系统在清末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首先是因为民办新报刊的大量出现。以《申报》为例,该报在1872年4月30日创刊起,即有专门版面发布《京报》,其中包括宫门抄、上谕、奏摺等内容。后来倡导变法维新的新报刊,也选择摘编《邸抄》的某些主题奏摺用于宣传。在这种情况之下,奏摺、上谕早已无法对外人保密。到了清末新政时期,京城部分部院与南北洋大臣开始编纂省部级的《官报》,刊载与本部门、本地区相关的奏摺、上谕、政令等内容。1906年底,御史赵炳麟建议,由会议政务处将原来的《邸抄》从民间揽过来,发行正式的高级别《官报》。这一提议得到奕劻等人赞成,理由是:“维预备立宪之基础,必先造成国民之资格,欲造成国民之资格,必自国民皆能明悉国政始。”这就是创刊于1907年10月的《政治官报》。《政治官报》是日报,每天发行,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谕旨、批摺清单、宫门钞;电报、奏咨;摺奏。除了机密文件不外宣,凡交由军机处发抄以及各衙门具奏的事件,均编入《政治官报》之中。

        相比原有的《邸抄》系统,《政治官报》的优点在于,第一,收录奏摺、谕令数量多,涵括全面,不像《邸抄》那样,有庞杂的版本和较多的遗漏。第二,经由宪政编查馆核准,作为法律上的定本,官民可引以为准则。第三,除了军机处发抄的摺件,《政治官报》还收入了各部院未经发抄的奏摺,也就是那些原由皇帝指甲划痕后直接发下,不经军机处之手的奏摺。这些奏摺在此前的《邸抄》系统,甚至在宫中档及军机处档案中,是难以找到的。到了1911年9月之后,因责任内阁成立,《政治官报》被《内阁官报》取代,交由内阁印铸局编纂,其主要内容未变。

        今天,因新出史料的增加及学术的发展,各级图书馆、档案馆乃至私人秘藏的近代史资料得以影印出版,足以满足傅斯年所谓“能扩张它研究的材料”的要求。但近代史料量的拓展并不代表质的延伸,如果不加以细究,大量“同质”史料的机械重复,反而可能会给研究带来一定的干扰。如果从奏摺、上谕等重要政务文书的涵盖面、准确性及细节的“狭义真实”来考虑,我认为不妨如此给晚清史料排个序:档案馆原档、影印或点校档案、《官报》、《实录》、文集、《邸抄》与《京报》、《光绪朝东华录》、其他衍生史料集。 

( 来源:文汇报 作者:李文杰)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