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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鹏宇: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之争
发布时间: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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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特定的生产资料与特定的劳动者相结合,构成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一个时代经济基础的核心,是理解一个时代特征的关键性因素。其中,生产资料作为生产方式的客体,是理解生产方式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了解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同时,它与古史分期、资本主义萌芽、农民战争、汉民族的形成等理论问题,构成当代中国史学史上著名的“五朵金花”问题。
1954年,侯外庐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发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一文,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国有论的观点,在史学界引起巨大反响,由此开启了对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讨论。在这场讨论中,出现许多不同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派。
国有制主导派
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是侯外庐、韩国磐、贺昌群等人。侯外庐发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后,又撰写了《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继续论述封建土地国有论。他从所有权发展史的角度出发,认为只有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权才是真正的私有权,封建社会没有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其土地所有制主要是以皇族地主土地所有为形式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其他阶层的地主只享有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制自秦汉以来以一条红线贯串着明清以前的封建社会史,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经济基础。自明中叶以后土地私有制逐渐产生,才逐渐打破这一现象,而这也预示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韩国磐在《试论春秋战国时土地制度的变化》《关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几点意见》和《从均田制到庄园经济的变化》等文章中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虽然没落,但由于山林川泽之地一直是王或君主所有,这就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成提供了极大可能性。到封建社会,皇帝拥有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代表国家作为最高地主来干涉或支配私人占有的土地,主要表现是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均田制破坏后出现了庄园经济,但这只是土地占有和使用情况的变化,封建土地国有制依然居于支配地位。
贺昌群在《关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问题的一些意见》《论两汉的土地占有形态的发展》等文章中认为,中国在汉武帝时期建立了封建土地国有制,成为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物质条件,但这并不排除私人或公共占有权和使用权;均田制崩溃、两税法成立后,地主土地占有制发展,土地私有制萌芽。
私有制主导派
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是胡如雷、杨志玖、束世澂、唐陶华、金宝祥等人。胡如雷在《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一文中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但占支配地位的却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即私有制,中国的地主政权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皇族只是地主阶级中地位很高但人数很少的一个集团。所谓国家土地所有制,也就是地主政权代表了全部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其本质还是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
杨志玖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理论和史实问题的一般考察》一文中认为,中国在春秋以前曾有过以公社为基础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发展,井田制破坏,新兴地主阶级出现,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均田制只是土地国有制的一时实行,其破坏后,再没有在全国土地上实行国有制的事实。束世澂在《论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国有制问题》《对〈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的意见》等文中认为,中国在商鞅变法后产生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皇庄、官庄只不过是皇帝和大官僚、贵族的私有土地,并不是国有土地。
唐陶华在《关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性质问题》《向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论者质疑》等文中认为,封建国家的土地在形式上虽然由君主支配,但实际上分属于各个等级的封建地主,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因此,封建土地所有制就是私有制。金宝祥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的形成问题》中认为,中国的奴隶制属于古代东方类型,其向封建制转化的一个最显著标志,就是以公社所有制为内容的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土地私有制的出现标志着奴隶社会的解体和封建社会的诞生。
国有私有并行派
这一派严格意义上不成一派,只是既不同意土地国有制主导也不同意土地私有制主导的学者的集合。所谓“并行”,其含义也不尽相同。李埏在《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一文中认为,侯外庐指出了中国封建社会存在土地国有制的事实,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结构包括封建土地国有制、大土地占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残余的农村公社所有制等不同形态。由于历代农民起义的影响,土地国有制的存在并不稳定,当土地国有制衰微时,就会爆发农民起义,新王朝建立后,又会巩固土地国有制。
曾庆鉴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态问题的探讨》中认为,一方面,私有制是阶级社会的共同特征,因此,封建社会存在土地私有制。另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又确实存在土地国有制,因此,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国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形态并存的混合体,这两种形态相辅相成又相互矛盾;从秦汉至中唐时期,前一种形态占主导地位;中唐以后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革命时期,后一种形态占主导地位。华山在《关于我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一些意见》一文中则认为,从法律上说,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土地私有制,但从经济意义上说,则有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只是一种法权观念,并不完全符合经济事实,而从事实上看,以均田制破坏为标志,前期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后期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这与曾庆鉴的观点类似。
在讨论后期,还出现了对相关理论问题的反思,例如张恒寿《关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讨论中的若干问题》、李文治《关于研究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方法论问题》和马克垚《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讨论中的几个问题》等,这些反思性研究为讨论增添了不少理论色彩。
“五朵金花”及十七年史学新思考
进入21世纪以来,史学界对包括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问题在内的“五朵金花”理论价值的评价有了不同思考,甚至产生分歧。部分观点认为,“五朵金花”等问题是“假问题”,是植根于“西方”的理论预设,与中国历史之间有一种“张力”的“西方话语”,是当时“强大的意识形态”的产物,在新时代已经过时了,成了学术史上的“化石”。
与此相反,史学界大部分学者不赞同上述观点,他们肯定“五朵金花”为代表的十七年史学的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所谓十七年史学“完全政治化”的观点并不符合历史实际,其理论成就不容忽视;史学界的学术风气总体上是积极向上的,史学家们坚持了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正确方向,取得了卓著的成绩;“五朵金花”等理论问题的讨论推进了对中国重大历史问题的理论认识,极大推动了中国历史学的发展,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走上了全面发展的道路。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等史学理论问题的讨论,必然会随着对马克思主义原著的深入研读而持续发展。在中国历史研究中,灵活娴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正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所需要的。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程鹏宇)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1954年,侯外庐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发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一文,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国有论的观点,在史学界引起巨大反响,由此开启了对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讨论。在这场讨论中,出现许多不同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派。
国有制主导派
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是侯外庐、韩国磐、贺昌群等人。侯外庐发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后,又撰写了《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继续论述封建土地国有论。他从所有权发展史的角度出发,认为只有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权才是真正的私有权,封建社会没有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其土地所有制主要是以皇族地主土地所有为形式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其他阶层的地主只享有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制自秦汉以来以一条红线贯串着明清以前的封建社会史,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经济基础。自明中叶以后土地私有制逐渐产生,才逐渐打破这一现象,而这也预示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韩国磐在《试论春秋战国时土地制度的变化》《关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几点意见》和《从均田制到庄园经济的变化》等文章中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虽然没落,但由于山林川泽之地一直是王或君主所有,这就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成提供了极大可能性。到封建社会,皇帝拥有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代表国家作为最高地主来干涉或支配私人占有的土地,主要表现是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均田制破坏后出现了庄园经济,但这只是土地占有和使用情况的变化,封建土地国有制依然居于支配地位。
贺昌群在《关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问题的一些意见》《论两汉的土地占有形态的发展》等文章中认为,中国在汉武帝时期建立了封建土地国有制,成为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物质条件,但这并不排除私人或公共占有权和使用权;均田制崩溃、两税法成立后,地主土地占有制发展,土地私有制萌芽。
私有制主导派
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是胡如雷、杨志玖、束世澂、唐陶华、金宝祥等人。胡如雷在《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一文中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但占支配地位的却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即私有制,中国的地主政权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皇族只是地主阶级中地位很高但人数很少的一个集团。所谓国家土地所有制,也就是地主政权代表了全部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其本质还是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
杨志玖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理论和史实问题的一般考察》一文中认为,中国在春秋以前曾有过以公社为基础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发展,井田制破坏,新兴地主阶级出现,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均田制只是土地国有制的一时实行,其破坏后,再没有在全国土地上实行国有制的事实。束世澂在《论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国有制问题》《对〈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的意见》等文中认为,中国在商鞅变法后产生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皇庄、官庄只不过是皇帝和大官僚、贵族的私有土地,并不是国有土地。
唐陶华在《关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性质问题》《向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论者质疑》等文中认为,封建国家的土地在形式上虽然由君主支配,但实际上分属于各个等级的封建地主,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因此,封建土地所有制就是私有制。金宝祥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的形成问题》中认为,中国的奴隶制属于古代东方类型,其向封建制转化的一个最显著标志,就是以公社所有制为内容的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土地私有制的出现标志着奴隶社会的解体和封建社会的诞生。
国有私有并行派
这一派严格意义上不成一派,只是既不同意土地国有制主导也不同意土地私有制主导的学者的集合。所谓“并行”,其含义也不尽相同。李埏在《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一文中认为,侯外庐指出了中国封建社会存在土地国有制的事实,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结构包括封建土地国有制、大土地占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残余的农村公社所有制等不同形态。由于历代农民起义的影响,土地国有制的存在并不稳定,当土地国有制衰微时,就会爆发农民起义,新王朝建立后,又会巩固土地国有制。
曾庆鉴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态问题的探讨》中认为,一方面,私有制是阶级社会的共同特征,因此,封建社会存在土地私有制。另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又确实存在土地国有制,因此,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国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形态并存的混合体,这两种形态相辅相成又相互矛盾;从秦汉至中唐时期,前一种形态占主导地位;中唐以后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革命时期,后一种形态占主导地位。华山在《关于我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一些意见》一文中则认为,从法律上说,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土地私有制,但从经济意义上说,则有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只是一种法权观念,并不完全符合经济事实,而从事实上看,以均田制破坏为标志,前期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后期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这与曾庆鉴的观点类似。
在讨论后期,还出现了对相关理论问题的反思,例如张恒寿《关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讨论中的若干问题》、李文治《关于研究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方法论问题》和马克垚《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讨论中的几个问题》等,这些反思性研究为讨论增添了不少理论色彩。
“五朵金花”及十七年史学新思考
进入21世纪以来,史学界对包括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问题在内的“五朵金花”理论价值的评价有了不同思考,甚至产生分歧。部分观点认为,“五朵金花”等问题是“假问题”,是植根于“西方”的理论预设,与中国历史之间有一种“张力”的“西方话语”,是当时“强大的意识形态”的产物,在新时代已经过时了,成了学术史上的“化石”。
与此相反,史学界大部分学者不赞同上述观点,他们肯定“五朵金花”为代表的十七年史学的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所谓十七年史学“完全政治化”的观点并不符合历史实际,其理论成就不容忽视;史学界的学术风气总体上是积极向上的,史学家们坚持了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正确方向,取得了卓著的成绩;“五朵金花”等理论问题的讨论推进了对中国重大历史问题的理论认识,极大推动了中国历史学的发展,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走上了全面发展的道路。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等史学理论问题的讨论,必然会随着对马克思主义原著的深入研读而持续发展。在中国历史研究中,灵活娴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正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所需要的。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程鹏宇)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