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简介:周东华,杭州师范大学浙江省民国史研究中心特聘教授。
摘要:伯力审判是社会主义阵营和民主力量履行国际公约责任、追究日本细菌战罪行的正义审判。在东京审判中,国民政府迎合美国,放弃了对日本细菌战罪行的指控;美国则为换取731部队成员的细菌战情报,对其罪行进行包庇和隐匿。苏联单独发起伯力审判后,新中国作为社会主义阵营的重要代表,利用毛泽东访苏的机会,加速了伯力审判的进程。新中国政府在国内宣传伯力审判的意义,并积极回应苏方照会,向国际社会阐明立场。新中国以因应伯力审判为契机,发出了继续追究细菌战元凶的“中国声音”,切实履行了惩处战犯的“中国责任”,彰显了独立自主的“中国主权”。走向伯力审判之“中国因素”,还书写了中苏两国站在国际正义一边,携手维护国际秩序、捍卫国家主权的共有历史。
关键词:伯力审判;中国因素;细菌战罪行;追责;共有历史
一般认为,伯力审判是指苏联于1949年12月25日至30日,在伯力城对12名日军细菌战犯进行的公开审判。如果放宽历史视野,伯力审判还包括1946年初苏联检察团为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日军细菌战罪行,对川岛清和柄泽十三夫两位战俘进行的审讯;自1947年9月启动独立审讯程序,1948年甄别细菌战俘,1949年预审、举证和判决的伯力审判;到1950年初继续追究日本天皇等战争责任的照会全过程。毫无疑问,伯力审判是社会主义阵营和民主力量履行国际公约责任、追责日本细菌战罪行、审判日军细菌战犯的正义审判。
从学术史看,既有研究多以1950年《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案审判材料》为依据,聚焦于介绍和研究伯力审判,以及利用日美档案佐证日军细菌战罪行等领域。2021年底以来,俄罗斯联邦档案局根据普京总统批示,陆续解密并上线了300多份伯力审判档案,涵盖1946—1950年伯力审判的全过程,涉及伯力审判的来龙去脉、伯力审判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审判惩戒战争罪行的价值、从同盟到冷战背景下东京审判与伯力审判的关系以及伯力审判与新中国追责侵华日军细菌战罪行的意义等内容。这批解密档案为学界深入研究伯力审判和战后细菌战犯审判等问题,提供了新的资料基础。
中国是日本细菌战罪行的最大受害者,有权追责日本细菌战罪行,并审判日军细菌战犯。从1942年国民政府积极向英美“举证”,到东京审判因迎合美国而放弃追责日本细菌战罪行;从美国检察官萨顿积极赴华“取证”,到美国“以豁免换情报”,包庇、隐匿日军细菌战犯而“弃证”;从苏联积极“求证”日军细菌战罪行未果,到最终在伯力城单独审判日军细菌战俘;从毛泽东访苏加速伯力审判进程,到新中国因应苏联照会,发出追责日本细菌战罪行的“新中国声音”,“中国因素”自始至终在场。基于此,本文拟以伯力审判全过程为观察点,“跨越1949年”,探究伯力审判形成中的“中国因素”,分析“中国因素”在从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到社会主义阵营追责日本细菌战罪行过程中的价值,并剖析“中国因素”在从东京审判到伯力审判,再到新中国审判日军细菌战犯中的意义。
一、从举证到未证:国民政府态度
笔者曾撰文指出,1938年3月29日,朱德在《新华日报》刊文,“抗议和制止日本法西斯军阀拟定的施放毒气、毒菌杀害千百万生命的残酷兽行”,揭开了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军民揭发侵华日军细菌战罪行的序幕。1940年10月底,浙江宁波、衢州和金华相继爆发鼠疫;1941年11月初,湖南常德亦爆发鼠疫。经国民政府卫生署、中国红十字会和常德广德医院等医疗防疫专家调查检测,确定常德鼠疫和前一年浙江宁波鼠疫的疫源相同,均系日机“雨下法”投放鼠疫跳蚤所致。国民政府以卫生署和宣传部为主体,向英美举证侵华日军细菌战的罪行。
1942年3月31日,王世杰在重庆召开外籍记者会,通报了日军实施鼠疫细菌武器攻击的犯罪事实。他说:“现在回想一下,早在1940年10—11月间日军飞机袭击浙江鄞县、衢县和金华,散下大量被感染的麦粒,疑似日军采取的细菌战。但是因为当时这些地方缺乏足够的实验设备,卫生署专家对日军这一犯罪并未下肯定结论。然而,通过最近对1941年11月4日常德鼠疫调查,毫无疑问是日军罪行……中国政府已经采取非常严格而有效的措施去预防日军这种非人道犯罪,同时强烈提请盟国注意日军的战争犯罪。”在会上,王世杰还提供了金宝善的《日军试图在华施行细菌战》报告作为证据。
外籍记者会后不久,国民政府正式向英美政府举证日军细菌战罪行。美国方面,1942年4月6日,国民政府卫生署向美国医疗援华署递交了《流行病报告第1号:鼠疫流行情况》,通报了浙湘两省遭遇日军鼠疫细菌战的情况。同日,国民政府外交部致电中国驻美国大使馆,通报了金宝善报告的内容。4月16日和5月1日,美国陆军部军事情报局收到《日本发动细菌战,这也许是他们避免被美国打败的最后一张王牌》剪报和驻重庆美国大使馆武官助理包瑞德(David D. Barrett)寄来的刊登侵华日军企图在冀晋察地区和太行山区制造鼠疫的两份《新华日报》。5月5日,美国国务卿收到了驻重庆美国大使馆高斯(C. E. Gauss)有关日军制造湖南常德鼠疫的报告。英国方面,驻英大使顾维钧于1942年7月14日在伦敦太平洋会议上,要求讨论他“前提之日对华施用毒气与微菌战案”,并以附件形式举证了《侵华日军细菌战试验》调查报告,详细列明中外医疗专家证实的1940年10月至1942年1月侵华日军细菌战罪证,强烈谴责侵华日军非人道的细菌战罪行。遗憾的是,因丘吉尔持否定态度,顾维钧举证未获伦敦太平洋会议各参会代表讨论和表决。
1942年,国民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美英两国举证侵华日军鼠疫细菌战罪行,虽然成效欠佳,但使美英政府获知日军细菌战的犯罪事实与证据。然而,在东京审判中,国民政府一改积极“举证”立场,消极“见证”美方对日军细菌战犯的处置。日本学者藤井志津枝指出,东京审判中“深受其害的中国国民政府却未置一词”,“受害最深的中国,何以对发生在自己国土上的生化战情报反而不如苏联?何以战后对此事件的态度如此沉默?此点颇值得深思”。笔者认为,国民政府在东京审判中“沉默”的原因有三:
第一,远东军事法庭“主张”权利让渡于美国。1945年10月22日,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来电称,美方来函表示,关于审判远东战犯、组织国际法庭及选派代表一事,“美政府特请中英苏各推5人,澳坎法荷纽各3人”。司法部主张,“对于日本战犯之惩治,我国与美国利害关系较切,似应先与美国商洽后再行决定”。11月30日,魏道明来电称“美方拟仿照前例,先审重要政治犯;法庭组织以美国所拟各点为讨论根据,各国自可提出修改,将由检察长会合各国检察官磋商;至法官仍由麦克阿瑟指派”。12月15日,魏道明致外交部电,就麦克阿瑟在东京审判中权限过大等问题,建议“在对日管制委员会成立以前,我拟不作积极主张”。12月19日,外交部复电,同意魏道明意见,已然将“主张”权利让渡给美国。
第二,远东军事法庭举证事项“服从”美国需求。1945年12月11日,艾奇逊在给麦克阿瑟的备忘录中声称:“鉴于日本高级官员和国会议员目前的忧虑,建议口头通知首相或其他适当的日本官员,虽然不能作出任何承诺,但就美国地方军事当局而言,应被控犯有危害和平罪的主要嫌疑人的名单已大致完成。”艾奇逊的建议意味着美国将惩处日本战犯局限于“反和平罪”等事项。这极大地限制了唯美国马首是瞻的国民政府的“取证”工作。1946年2月15日,外交部收到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向哲濬急电:“有关下列各项之详细事实与证据:(一)九一八事变及七七事变日本违反条约及协定阴谋;(二)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在松井石根及畑俊六2人统率之下,所作之暴行及其他违反国际法之行为;(三)日本公私方面为欲达到敛财弱华之目的而作之毒化行为。望能详述种植鸦片及贩运毒品之实际情形及中国军民生命及公私财产由于各种侵略行为而受损失之估计数字”。电文中并无涉及侵华日军细菌战罪行专项证据搜集的内容,这似乎也喻示着东京审判中国民政府代表将不“主张”审判日军细菌战罪行。
第三,以德报怨“迎合”麦克阿瑟处置日军战犯的“宽容”政策。1946年1月25日,麦克阿瑟致电艾森豪威尔:“如果天皇受审,占领日本的计划必须作很大调整”;“毫无疑问,对天皇的起诉将在日本人民中引起巨大反响,其影响怎么估计都不过分”。麦克阿瑟对日本天皇为代表的日本战犯,采取“宽容”的态度。3月21日,蒋介石在召见派往日本参加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的中国代表朱世明时,正式提出了对日“以德报怨”的政策。10月25日,国民政府举行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会议主席白崇禧称:“本‘仁爱宽大’‘以德报怨’之精神,建立中日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故处理日本战犯,亦当秉承昭示,且联合国对纽伦堡主要战犯之处置,采取教育及示范性之惩戒政策,与麦克阿瑟将军对日管制之重视收揽人心,恰同我国宽大精神相符合……务期宽而不纵,使正义公理与民族情谊,兼筹并顾。”
概括而言,1942年国民政府主动向美英政府“举证”侵华日军实施生物化学战的罪证,希望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能公开发表声明,制止日军反人类的战争罪行。在此过程中,美国政府获悉日本进行细菌战实战试验的罪行及证据,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举证阶段美军德特里克基地派员调查日本细菌战实战能力等,奠定了基础。在东京审判中,中国检察官受美国影响,“未证”日军细菌战罪行,令人遗憾。然而,金宝善、容启荣、陈文贵、巴天民和伯力士等卫生防疫专家在1940—1941年间,搜集整理的日军使用“雨下法”播撒鼠疫跳蚤的罪行证据,并未因此湮没,反而成为美国检察官萨顿赴华“取证”的起点。
二、从取证到弃证:美国立场
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主张审判和惩处日本战犯:“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9月2日,日本签署《降书》,宣告无条件投降,并承诺切实履行《波茨坦公告》。12日,麦克阿瑟宣称军事法庭的“审判必须完全公开;必须公平,不受报复情绪或政治因素影响;必须成为世界法律与正义的榜样。我们会受到非议,但我们会努力争取历史的判决”。11月29日,国际检察局(IPS)成立,负责搜集日本战争罪行证据、确定战犯被告人、选定出庭证人等任务。12月2日,约瑟夫·季南(Joseph Keenan)被任命为首席检察官。稍后,托马斯·莫罗(Thomas Morrow)上校等人随行前往东京。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28日,萨顿(David N. Sutton)被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国际检察局首席法律顾问的助理检察官。3月2日,塔文纳(Frank S. Tavenner)抵达国际检察局。同日,莫罗向季南递交了一份题为《中日战争》(Sino-Japanese War)报告,指出“目前看来,必须在中国获得大量有关这些事件的证据”。由是,莫罗和萨顿计划赴中国搜集相关证据。
1946年3月8日,向哲濬致电外交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长季南拟先后分赴我国及太平洋各地调查日军暴行及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情形,并搜集证据及其他资料,定日内偕盟军总部检查组美方军官律师6人会向哲濬及秘书裘劭恒飞沪。”莫罗、萨顿等人计划在华详细调查8项内容,其中第六项为“细菌战,通过播撒浸渍有鼠疫病菌的物质……细菌战指控的依据是《1937—1945年中国年鉴》中金宝善的一份报告”。萨顿的职责包括调查日本实施鼠疫细菌战的罪行证据,他将国民政府卫生署长金宝善作为首位取证对象。
3月12日,萨顿调查团抵达上海后,分赴各地展开调查。在重庆,萨顿访谈了金宝善和陈文贵;在南京,访谈了伯力士医生(Dr. Robert Pollitzer);在上海,访谈了曾参与宁波和衢州鼠疫防治的叶墨医生(Dr. H. N. Jettmar)。由于国民政府防疫处处长容启荣已在东北防治鼠疫,故未能接受访谈。上述卫生防疫专家及常德广德医院的巴天民等人,都曾亲自参与1940年浙江鼠疫或1941年常德鼠疫的防治工作,他们一致认为日军使用“雨下法”播撒鼠疫跳蚤是造成这两次鼠疫的根本原因。4月25日,萨顿向麦克阿瑟递交了赴华取证报告——《来自中国的报告:细菌战》。萨顿一方面认为“就目前情况而言,在我看来,所掌握证据不足以支撑对细菌战指控”;另一方面建议“如果决定在审判中对日本使用或企图使用细菌战一事进行起诉”,那么必须邀请金宝善、陈文贵、伯力士、容启荣和巴天民夫人(Mrs. E. J. Bannon)出庭作证或出具宣誓书。萨顿赴华取证得出“证据不足”的结论,为国际检察局和麦克阿瑟包庇石井四郎等日本细菌战犯提供了公开的借口,掩盖了其“以豁免换情报”问题。
1947年2月,美军远东司令部的情报部门(G-2)称收到多名前731部队成员的匿名信,信件内容涉及该部队在中国东北平房进行的各种人体实验的情报。G-2认为这些情报“足够可靠,因此有理由要求德特里克基地派遣一名代表,以评估已收集到的情报”。德特里克基地外勤部负责人费尔(Norbert Fell)于4月4日被美国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专门派往日本东京。4月13日,费尔抵达东京。他在审查G-2情报后,认为有必要对举报者进行审讯。通过审讯19名前731成员,费尔确认了三件事:第一,731部队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进行活体实验,掌握了大量德特里克基地尚未获取的实验数据。第二,在对增田知贞、金子顺一和内藤良一的审讯过程中,费尔得知他们渴望“以豁免换情报”。第三,费尔确认731细菌战实验的关键人物是石井四郎。石井四郎透露,他在“上级”的指示下,针对“生物战武器的战略和战术使用”,尤其是寒冷气候条件下“如何在不同的地理区域使用这些武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石井四郎成为费尔最想审讯的对象,但此事首先需要得到麦克阿瑟首肯。
1947年5月6日,麦克阿瑟给G-2发了一封绝密电报,称可以“通过说服、利用日本人对苏联的恐惧以及与美国合作的愿望而获得情报”,并且可以向日本人保证,这些有关731的情报“不会被用作‘战争罪’证据”。麦克阿瑟希望“以豁免换情报”。在此过程中,石井四郎提出,美军“如果以文件形式保证他本人、上司和下属免于‘战争罪’,他可以详细描述该计划”。最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指示,行“以豁免换情报”之实而不留其形,即不能签署“书面豁免”文件,以避免留下包庇或不当交易的证据。
简而言之,在东京审判取证阶段,美国检察官萨顿赴华取证,获得金宝善、伯力士等中外卫生防疫专家关于日军鼠疫细菌战的证据,却在最终报告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布“弃证”。实际上,美军德特里克基地的调查专员暗中在东京审讯原731部队成员,“确证”了731部队细菌战的情报。最终,美国“以豁免换情报”,致使东京审判法庭未起诉日本细菌战犯。国民政府在东京审判中,由于采取既定的单方面支持美国的做法,也就未能在审判石井四郎及731部队细菌战罪行问题上采取有效措施或提出相关“主张”。美方公开“取证”,是在掩饰其“以豁免换情报”;美军在东京审判中的“弃证”,既确保其以较小代价获得日本花费巨额成本所取得的数据情报,亦使苏联在东京“求证”日军细菌战罪证的诉求落空。
三、从求证到指证:伯力审判
1945年8月8日深夜,苏联根据雅尔塔会议相关协议,正式对日宣战。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苏军以摧枯拉朽之势击败了关东军,俘虏了60余万日军。8月23日,苏联决定强制征用50万日军战俘充当劳工,其中绝大部分被安置在西伯利亚地区。
1946年1月,苏联内务部指示各战俘管理营,“要求搜集日本战俘有关细菌战的材料,并通过审讯战俘,来获取关东军开展细菌武器研究的情报”。苏联内务部将甄别工作的重点放在伯力战俘营。据多洛霍夫(В. Ж. Дорохов)研究,“值得注意的是,收集基础证据、寻找证人和审讯战俘的大部分准备工作是由苏联内务部负责完成的。这项工作最活跃的阶段发生在1946—1947年,主要在滨海区伯力战俘营开展”。其中,原侵华日军第731部队总务部部长川岛清(军医少将)和细菌生产班班长柄泽十三夫更是受审的重点对象。
2月20日,麦克阿瑟任命苏联法官柴扬诺夫(I. M. Zarayanov)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与柴扬诺夫关系较好的戈伦斯基(S. A. Golunsky)被任命为国际检察局检察官。4月13日,苏联法官、检察官及其随行人员抵达东京。1946年9月下旬,戈伦斯基收到川岛清和柄泽十三夫的口供,并由他的助理检察官瓦西里耶夫(A. N. Vasiliyev)呈交给首席检察官季南。苏方要求对石井四郎等相关人员进行审讯,认为“细菌战的构想完全是由石井四郎提出的……日本的大多数微生物学家都与石井四郎的工作有着某种联系”。然而,美国在国际检察局迟迟未对日军细菌战罪行立案,甚至宣称1942年中国关于日军细菌战罪行的举证和1946年初萨顿在中国调查所得的相关证据皆不足为凭。12月13日,美国检察官塔文纳作为首席检察官代理,回复苏联检察官瓦西里耶夫:“在对日本关于细菌战的记录和报告进行直接调查后,我了解到,一名经验丰富的调查员被直接从美国派往日本,经过为期七周调查,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这些实验是在东京参谋本部的指示下进行的,也没有收到任何与这些实验有关的报告。”塔文纳代表美方的表态,使瓦西里耶夫陷入焦虑和困境,无计可施,只能等待时机。
随着斯米尔诺夫(Nikolaevich Smirnov)加入苏联检察官行列,有关指控日军细菌战罪行的内容被界定为石井四郎及太田澄等在中国东北屠杀2000名以上中国人和其他人员,并阴谋对中国和西伯利亚发动大规模进攻。因此,苏联检察团以调查日军对苏联犯下或阴谋犯下细菌战罪行为由,要求审讯石井四郎和太田澄。在苏联检查团的不断施压下,麦克阿瑟不得不向美国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等部门汇报,并请求其作出指示。1947年2—3月间,美国各方经反复讨论,最终确定苏联检察官可以在美方监控和监督下对石井四郎等人进行讯问。美苏之间虽就此开展了短暂合作,但最终因美方“以豁免换情报”,致使石井四郎、太田澄等在苏联检察官的审讯中含糊其词,否认罪行。苏联方面希望通过审讯石井四郎等人以“求证”细菌战情报的行动最终付诸东流,以失败告终。
在此背景下,“没有什么力量能阻止苏联司法机关在自己国内进行日本战争罪行的审判。在斯大林的鼓励下,苏联的审判选择把重点放在日本细菌战上,这在某种意义上再次对日本提出了侵略和阴谋进攻苏联的指控”。从1948年4月到1950年初,苏联分三阶段完成了伯力审判:首先,苏联停止遣返细菌战相关日本战俘。1948年4月12日,苏联内务部发布第374号命令,规定“第731部队及分支的领导层、专家、将军和军官层面战犯”等9类战俘不在遣返之列,其中“731部队成员206人”。其次,苏联决定公开审判日军细菌战犯。8月2日,戈伦斯基致电苏联外交部副部长和内务部长,原则上同意公开审判日军细菌战犯,但对于其细菌战罪行,尚需进一步调查,以确切掌握相关犯罪证据。
1949年5月20日,苏联外交部长维辛斯基致电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莫洛托夫,再次提出公开审判日军细菌战犯,并大力推进预审,以获取确切证据。最后,新中国成立前夕到毛泽东访苏期间,苏联完成了伯力审判。1949年9月28日至30日,苏联外交部副部长葛罗米柯和克鲁格洛夫在给斯大林的备忘录中,再次提议对日本细菌战犯进行公开审判。10月8日,苏联部长会议决议由克鲁格洛夫(内务部)、戈伦斯基(司法部)和总检察长萨福诺夫负责在伯力公开审判日军细菌战犯。苏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委员会亦批准了此项决议。据称,苏联内务部调查人员审讯了1万多名战俘,最终确定第731部队和第100部队共12名细菌战犯作为起诉和审判对象。在1949年12月17日苏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判决书草稿的基础上,苏联于1949年12月25—30日在伯力对川岛清等12名细菌战犯进行了审判。
对于斯米尔诺夫来说,伯力审判不仅是对日军细菌战犯的审判,更是对东京审判中美国包庇石井四郎等细菌战犯的正义回击。12月29日,他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曾在东京审判时向国际检查局提供了日军细菌战罪证,特别是川岛清和柄泽十三夫的口供证据,但“很可能的,某些有势力的人,很想阻止揭露日本军方所犯的惊人罪行,也不愿再有更多关于‘玉’部队的活动及石井部队中所进行的类似实验的文件,提交法庭”。伯力审判期间及审判结束初期,苏联利用《真理报》《消息报》,并将庭审记录整理成5种文字出版,对伯力审判进行了全方位宣传。“这一信息不仅针对苏联公民,更是针对国际舞台和早期冷战时期的美国的未来敌人及未来的盟友——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新中国在伯力审判中是否起到了关键性推进作用呢?
四、从合证到佐证:新中国因素
新中国成立前后,美国阴谋“阻止中国变成苏联的附庸”。苏联驻华使馆在备忘录中也称:“从最近发表文章内容看,美英宣传非常注意选择一些能够刺激中国人,尤其是中共党员民族感情的题目,其主要目的是在民主中国与苏联之间、中共与联共(布)之间制造敌对关系。”中共方面也认识到美国阴谋对即将诞生的新政权的危害。作为反制,1949年7月4日,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致信斯大林,表明中国共产党外交活动的原则:“一是和各帝国主义国家进行斗争,以便实现中国民族的完全独立;二是在国家事务中和苏联及各新民主国家站在一道,反对新的战争危险,保卫世界和平与民主。”实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就是建立新中国;保卫世界和平与民主,就是反对美国重新武装日本;反对新的战争危险,就是与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站在同一边。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开始形成。
对于中苏两方来说,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率先承认新中国,并以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身份”妥善处理苏联和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按照同盟国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内容,追责日本战争罪行,惩处日本战犯,维护世界和平与民主;反对美国释放日本战犯,追究美国在东京审判中包庇日本细菌战犯的责任,审判日本细菌战犯,成为两国两党外交活动的重要内容。贯穿“1949年”之伯力审判,成为中苏书写这段共有历史的重要载体。
第一,在新中国成立前后,中苏共同防治鼠疫,以及苏联将审判地点定在伯力,大力推进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关系。首先,新中国成立前,东北人民政府在苏联的帮助下,妥善解决了日军鼠疫细菌战实验的遗留问题。在1949年8月29日召开的东北人民代表大会上,林枫指出:“卫生工作,过去主要是为战争服务,在地方上则主要的是向鼠疫作斗争……自一九四七年八月起,我们对西满严重的鼠疫进行了斗争,并为建立防疫队、训练防疫人员、设防疫站等支出了大批经费。由于我们得到苏联人员和技术的援助,防疫工作收到极大成绩。”东北人民政府在苏联帮助下成功防治东北鼠疫之时,亦是苏联对第731部队战俘细菌战罪行进行预审的阶段。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周后的10月8日,苏联确定举行伯力审判。对于苏联来说,“通过起诉为众多中国受害者的苦难负责的日本战犯,苏联领导人希望在不断变化的地缘政治环境中获得中国支持,因为日本不再被美国视为对手,而是一个新盟友”。10月23日,张家口以北地区爆发鼠疫。10月28日,毛泽东致电斯大林,请苏联援助4百万人份生菌疫苗、10万人份血清和防鼠医疗队。10月30日,毛泽东再次致电斯大林:“10月29日来电收到。承你派送专门医生、防疫队和大量药品到北京来,甚为感谢。”10月31日,苏联驻华大使罗申向周恩来通报了来自哈尔滨的20名苏联鼠疫病防治医生的情况。新中国政府请求苏联协助防治鼠疫,进一步拉近了中苏双方的距离,为伯力审判提供了支持和支撑点。
第二,毛泽东访苏与苏联加速完成伯力审判。1949年11月10日,毛泽东委托周恩来拜会罗申,请其转告莫斯科:毛泽东访问苏联除了要与斯大林建立个人友好关系外,还希望商谈中苏条约问题。在得到斯大林肯定答复后,11月12日,毛泽东致电斯大林:“感谢你欢迎我到莫斯科去。我准备于12月初旬动身。”在访苏准备期间,毛泽东获知苏联政府要向中国移交数百名日本战俘,“以追究他们在中国所犯下的罪行”。对此,毛泽东表示欢迎和支持。12月初,毛泽东抵达莫斯科,伯力审判进程随之加快。12月16日,毛泽东与斯大林就中苏条约修订达成初步意见,12月17日,伯力判决书草案通过,伯力审判进入最后庭审阶段。12月25日,伯力审判庭审开始。12月27日即伯力审判第三天,新华社电译塔斯社莫斯科消息,向国内介绍伯力审判进程。12月28日,《人民日报》头版刊登伯力审判起诉书,并刊发评论员文章,肯定伯力审判“是维护世界人类道德,维护远东与世界持久和平的正义举措”,“是对企图以细菌武器威胁远东与世界和平的美英战争贩子们一个有力的警告”。伯力审判结束三天后,毛泽东在与苏联驻华大使罗申会谈时强调:“中国政府原则上要接收这些罪犯,并审判他们的一切罪行。”毛泽东访苏不仅加速了伯力审判进程,而且推动新中国积极宣传伯力审判,形成社会主义阵营两个大国共同宣传伯力审判的格局,扩大了伯力审判国际影响力。
第三,新中国积极因应苏联继续追责日本战犯的照会,发出“中国声音”。1950年2月1日,苏联向中国政府递交照会,提出组织国际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反对人类的滔天罪恶的战犯日本裕仁天皇、石井四郎、北野政藏、若松次郎、笠原行雄等”。2月6日,毛泽东就苏联照会致电刘少奇,提出四点指示:首先,指示李克农以“副外长名义立即起草复文”,表明新中国对苏联照会的支持立场和态度。其次,肯定伯力审判日军细菌战犯的“正义和功绩”。再次,指示中国复本起草后“即由中央通过发表,发表后再电告我们”,同时抄送英美政府及远东委员会各国。最后,指示“为配合这一苏联照会及中国复照,新华社应发表一社论”。同日,刘少奇根据毛泽东指示,会见苏联驻华使节史白夫,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支持苏联政府关于把日本战犯裕仁等人交付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提案”,并指示将苏联照会“全文公布在自己的报刊上,同时动员舆论支持这一照会”。《人民日报》头版刊登《战犯必须归案法办》社论,指出“中国人民坚决支持苏联政府的正义主张,要求迅速审判裕仁、石井、北野、若松、笠原等细菌战犯,并要求审判一切未受应得惩处的日本战争罪犯”。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梅汝璈认为,新中国追责日本细菌战犯“完全符合中国人民的意志”,审判他们“合理合法”。沈钧儒在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代表大会的演讲中,谴责美国包庇“日皇裕仁及其他细菌战犯”,并肯定苏联要求惩治裕仁及细菌战犯的照会“完全合法合理”。新中国发起因应苏联照会、控诉日军细菌战罪行的运动,向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发出了“中国声音”。
1949年10月底,毛泽东请求斯大林派防疫队协助张家口防治鼠疫,11月12日中苏议定毛泽东访苏时间,11月中旬毛泽东获知苏联移交日军战俘及审判诉求,12月初毛泽东动身前往苏联,经半个月左右抵达莫斯科,到16日与斯大林会谈中苏条约修订原则。这一过程与伯力审判的最后进程,即10月12日苏联内务部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山田乙三、高桥隆笃、川岛清等战犯罪行证明材料,准备将其定为被告人;11月1日滨海边疆区军事检察厅发布受理山田乙三等战犯案件法令;12月3日形成被起诉人判决草稿;12月10日戈伦斯基向斯大林提交判决书草稿,并请其审阅;12月17日苏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伯力审判判决书草稿,以及12月下旬正式开始伯力审判,两者的时间点几乎重合。伯力审判期间,毛泽东亲自部署对伯力审判成果的宣传工作,同时宣布新中国将在适当时机审判日本战犯,有力地推进了伯力审判的进程。及至苏联照会发表后,毛泽东继续部署因应苏联照会、控诉日本细菌战罪行的运动,将伯力审判推向国际控诉阶段。这都表明,新中国成立和毛泽东访苏是影响伯力审判进程的重要因素,也证明了走向伯力审判中“中国因素”的存在。
结 语
1952年4月25日,正在剑桥大学任教的李约瑟(Joseph Needham)得知美军被指控在朝鲜实施细菌战后,在《关于朝鲜细菌战指控笔记》中首先回顾了其在1944年编写的日军在湖北省和湖南省使用细菌战报告事;然后强调了鼠疫的流行特性,“鼠疫通常流行于某些狭小的地区(福建和云南南部),不会扩散到其他地区”;最后根据伯力审判材料提出:“尽管日本人在中国实验所取得的实际成果似乎几乎没有军事价值,但占领当局没有任何合乎逻辑的理由(鉴于战后美国和英国在细菌战研究方面花费了巨额资金)不鼓励日本继续进行广泛研究,而在伯力审判时,这些研究的负责人都不在苏联人手中。”李约瑟的这份笔记很有价值,将全面抗战时期侵华日军常德细菌战罪行、雨下法撒播鼠疫菌跳蚤、美国控制日军细菌战战犯以及伯力审判证实日军细菌战罪行等情况串联在一起,为打破政治史分期,“跨越1949”,从广义视角探究伯力审判与中国追责侵华日军鼠疫细菌战罪行提供了思路。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以中、英、美、苏四大国为首的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在欧洲战场和东方主战场共同抗击德、意、日法西斯。在东方主战场,侵华日军研制生物化学武器,并于1940年在浙江宁波等地、1941年在湖南常德实施“雨下法”鼠疫细菌战实战试验。针对日军鼠疫细菌战罪行,国民政府于1942年主动向美英政府举证,提请盟国注意日军细菌战,并设想抗战胜利后公开审判日军细菌战犯。及至抗战胜利,美国主导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帝国主义的战争罪行。国民政府积极配合萨顿赴华取证,战时参与日军鼠疫细菌战检验、实证和防治的中外医疗专家金宝善、陈文贵和伯力士等接受访谈,并提供证据。然而,萨顿认为中国方面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对日军细菌战犯的指控;美军则为获取石井四郎等人掌握的细菌战情报,而对其予以实际豁免。国民政府唯美国马首是瞻,放弃在东京审判中指控日军细菌战罪行。从积极“举证”到消极“不证”,国民政府错失了追责日军细菌战罪行和指控日军细菌战犯的良机。美国则从积极“取证”到暗度陈仓,以豁免换情报而“弃证”,使得东京审判非但没有成为麦克阿瑟所标榜的“世界法律与正义的榜样”,反而成为一场“受到非议”的“历史的判决”。
苏方在日本东京遭遇美国阻扰及石井四郎等细菌战犯的“戏弄”后,于1948年下令停止遣返日本第731部队和第100部队战俘,公开侦讯并筛选出200余名日本细菌部队队员。经过大半年的预审和准备,苏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周左右,决定在伯力城对12名日军细菌战犯进行公开审判。1949年11月,在毛泽东访苏准备阶段,苏联政府将遣送、移交和审判日军战俘的相关事宜通知中国政府,并在毛泽东抵达莫斯科,与斯大林就中苏条约修订达成初步意向后,加快了伯力审判的进程。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前完成伯力审判,是苏联对中国释放的共同“指证”日军细菌战罪行、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信号。
苏联公开审判并“指证”日军细菌战罪行,对日军细菌战犯作出判决,既弥补了东京审判的遗憾,更进一步团结了中国。伯力审判充满了“中国因素”。所谓走向伯力审判的“中国因素”,既指日军实施细菌战罪行之“中国领土”,也指追责日本细菌战罪行之“中国政府”,更指控诉日本细菌战罪行之“中国声音”。探究走向伯力审判的“中国因素”,具有重要价值:
第一,防范美国和平演变阴谋、向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倒”、妥善解决日本和平问题等,是新生的中国人民政权在外交方面的必然选择。新华社社论指出:“谁要是主张对这些灭绝人性的罪犯加以审判治罪,他便是反对日本侵略者,反对细菌战争的人,他便是中国人民的朋友,便是人类正义和安全的朋友。”中苏共同解决日军鼠疫细菌战实验遗留问题、共同防治张家口地区鼠疫问题、共同商议解决中苏条约问题、共同促进中苏友好同盟互助关系,体现了新中国积极“合证”苏联对日军细菌战犯的正义审判。伯力审判期间,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对伯力审判进行了持续报道和宣传;1950年2月,毛泽东亲自部署因应苏联照会,发动揭露和控诉日军细菌战罪行的运动,这些都是新中国支持伯力审判最好的“佐证”。
第二,中国作为东方主战场抗击日本帝国主义最重要的力量,对侵华日军细菌战罪行进行举证,审判细菌战犯,正当且正义,这是中国的主权体现。在东京审判中,国民政府不应为了美国的利益而“不证”,美国更没有资格为了获取细菌战情报而牺牲中国权益,选择“弃证”。追责、拘捕、审判日本细菌战犯,是中国人民“以八年血战换来的制裁日本战犯的基本权利”,也是中国作为战胜国“要求依法惩办日本战犯”的国家主权。国民党政府在东京审判中的“未证”行为与新中国促动、宣传和因应伯力审判,形成了鲜明对比。这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在法理上实现了对国民党政府统治合法性的变更。
第三,伯力审判既不是东京审判的简单延续,也不是苏联为报复美国包庇日本战犯而发动的宣传战。伯力审判是社会主义阵营和民主力量依据同盟国达成的国际共识与公约,依法纠偏东京审判,维护世界和平的正义审判。《真理报》社论称:“苏联政府之要求惩罚主要的日本战犯,完全符合于以前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新中国作为社会主义阵营和民主力量的重要代表,利用毛泽东访苏的机会,加速伯力审判进程,宣传伯力审判成果,向国际社会呼吁支持苏联照会,向国际社会释放中共独立自主的外交信号,这标志着中共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开始形成。
第四,正如《人民日报》社论指出:“这六天的审讯,不仅是审判着灭绝人性的日本战犯,也是审判着同样残酷狠毒的新战争挑拨者。”走向伯力审判之“中国因素”,意味着中苏两国代表社会主义阵营和民主力量,坚定地站在国际正义一边,同世界各国热爱和平、维护和平的人民一道,追责日本法西斯细菌战罪行,惩处日本法西斯战犯,携手建构和维护战后国际秩序,捍卫用鲜血和生命书写的世界反法西斯共有历史。
(原载《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