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金嵌雯,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
【提要】“narrative”和“叙事”,是两个从自身文化传统中生成,当前常被互译的词汇。在中西史学传统中,它们皆构成历史的一种重要言说模式。narrative通常呈现为一个沿时间线展开、具有细节性过程、仿佛在自我讲述的故事;叙事则主要指史书的属辞比事,依照“叙”的本义,它更强调通过排列次序来辨明事物的条理。从发展体系看,narrative暗示着史学作品与文学虚构之间的“孪生关系”;而在中国古代,与“实录”互为表里的历史叙事在推动叙事文类的早期发展中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narrative和叙事折射出中西史学传统的差异,亦体现着历史学超越特定文化的共性。史家通过有序地展现人事过程来理解过去,并再现一个富有意义和秩序的历史世界。
【关键词】narrative;叙事;比较;史学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西方叙事主义史学理论在国内学界的传播,“narrative”及其相关问题逐渐成为学界的探讨中心之一。通过将“narrative”译作“叙事”,学者们大力推进“narrative”在汉语学界的接受度与批评。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学者指出,由于译介narrative的需要而被频繁使用的“叙事”一词,本身蕴含着深厚的中国古代文化传统。这一观点提醒我们思考如何处理外来概念认识过程中内含的文化差异问题。就史学发展过程和成果来看,希腊罗马世界中孕育的历史写作与在中国古代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写作,是两种不同的史学传统。在不同的史学传统下,史学家们针对历史过程、历史认识和历史书写提出成熟或不成熟的理论,引导后人对历史(history)和史学(historiography)加以反思。不同传统在这一过程中生发或运用的相关概念,自然可能具有不同的意蕴和旨趣,“narrative”和“叙事”即是如此。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narrative与叙事在各自史学传统中被认识的过程,并比较从概念折射出的史学观念的异同。
一、西方史学传统中的“narrative”
大致地说,自古希腊罗马史学以来,narrative便成为西方历史写作的一种主要形式,但非专属于史学。在西方学界,对narrative的理论性探讨始自文艺学,随后拓展至史学领域。尽管史学研究者在看待narrative的指涉范围和态度上并不统一,但它与历史作品间的紧密关系不可否认地揭示了历史学的艺术面向。
(一)narrative的词源和形式
在词源上,英文词narrative可追溯至古法语词narracion和拉丁文narratio,它们的词根皆源自梵语gnâ,意为“知道(know)”。gnâ后衍生出拉丁语gnarus和narro,前者意为“知道或熟悉某物”,后者有讲述(telling)、解释(explain)的意思,以及古希腊语γνωστó,意为“已知的(known)”“可知的(knowable)”或“正在知道的(knowing)”。narrative的词源表明,这一术语与认识世界、讲述或解释认识到的实际事物有关。据海登·怀特的研究,在罗马时代,narratio可特指演说的一个部分,在这部分中,演讲者列出演说之所以举行且有必要举行的背景、事实和目前就所论问题已取得的共识。到中世纪,narratio延伸为法庭上发言人的论辩(claim,plea)或论证(argumant)。17世纪,在欧洲宗教冲突愈演愈烈的氛围下,这一词汇的两层含义(对事实的记述和论辩者的论证)与最初含义“知道的事”相结合,演变为“历史”(historia,意为“调查研究”)的同义词,以区别于对信仰的论述;换言之,它强调有一位“知情者”对确实发生之事作出记叙。
除日常运用外,针对narrative的理论性探讨,较早的出现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的著作中。柏拉图在《理想国》第三卷苏格拉底和阿得曼托斯的对话中提及narrative,他区分出讲故事[all story-telling, in prose or poetry,lexis(与logos相对)]的三种方式:纯粹的叙事(pure narrative,diegesis),摹仿(representation,mimesis)和两者兼用。纯粹的叙事指诗人用自身的口吻来叙述事件,最好的例子即酒神赞美诗(dithyramb);摹仿指诗人将自己同化为故事中的角色,用该角色的口吻来讲述,典型的例子即悲剧和喜剧;荷马史诗则常将这两种方式交替混合使用。与柏拉图稍有不同,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将叙事(以荷马史诗为例)和角色扮演(direct enactment of all roles)归入摹仿的范畴。在两位哲学家这里,narrative皆属讲故事的一种形式。
实际上,直到20世纪中叶,有关narrative形式和构成的讨论仍在进行。法国叙事学家热奈特(Gérard Genette)曾提出“凡摹仿皆属叙事”(Mimesis is diegesis)的命题。他将对客体与人物的描述(description)、对事件和行动的再现(representation),都囊括进narrative的范畴。在热奈特看来,narrative的起源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什么比讲述一个故事或将一组行动组织成一个神话、一个短故事、一部史诗或一部小说更自然的了。”另一叙事学家本维尼斯特则立足于现代法语的动词系统,识别出书面的、以过去事件为讲述对象的narration在修辞和语法上的特征:为了将过去事件一如当时发生的那样记录下来,这些叙述往往使用各类过去时(不定过去时、未完成时及愈过去时)和第三人称陈述,叙述者摒弃所有非叙述因素(散漫的讲述、反思和比较),居于文本之外,让事件仿佛自己在讲述自己。这两种角度不同的观点对其他学者认识narrative产生了一定影响,可以肯定的是,大部分学者都同意,narrative是写作者用于再现现实世界中行动、事件、客体和人物的一种重要的话语模式,它通常呈现为一个仿佛在自说自话的融贯故事。
至于以narrative呈现的作品类型,奥尔巴赫的文学史名著《摹仿论》曾勾勒出一条西方叙事作品的发展线索,其中涉及的分析对象包括:古希腊史诗、塔西佗作品、中世纪前期的地区史学和民族史诗(如格列高利的《法兰克人史》、罗兰之歌等)、12世纪后的宫廷骑士小说、文艺复兴时期的作品(包括爱情小说、诗歌、戏剧作品和随笔集等),以及19世纪的现实主义小说和20世纪的现代主义文学作品。在这里,历史作品被做为一个子项,与史诗、小说、戏剧等体裁一同列入针对narrative的剖析中。本维尼斯特亦曾将科洛茨(G.Glotz)的历史作品《希腊史》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同时作为“历史叙述”(historical narration)的范本加以分析。可以肯定的是,与18世纪叙事艺术的蓬勃发展相伴随的,是现代小说和休谟《英国史》、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等这类现代叙事历史作品的产生。而直到20世纪前期,narrative依然是大部分职业历史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这点看,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大部分历史作品与史诗、小说这些虚构性文学体裁具有共同的narrative的特征。
(二)叙事历史的理解力
尽管古希腊时期已有针对narrative的讨论,且长期以来,大部分史学家皆采用narrative写作,但在史学领域,把narrative作为理论反思的对象,却是较为晚近之事,而且很大程度上是跨学科研究的结果。由于叙事史家在书写叙事历史的同时,习惯将narrative看作一件透明的、可忽略的“外衣”,因此很少考虑它对于历史写作的适用性问题——兰克史学即是其中的代表。直到20世纪下半期,随着文艺学领域不断高涨的叙事学研究热潮,narrative这一概念逐渐在史学理论领域受到集体性的关注和讨论。
在一些史学家看来,鉴于历史写作应描述和分析变化,因此narrative是历史学自然而然会运用的一种言说模式。但并非所有史学家都支持这种观点。为尝试突破兰克式的历史研究,布罗代尔在20世纪中叶质疑了“叙事历史”的价值:
叙事历史总是声称“就像事物原本所是的那样”讲述事物。当兰克作出这一声明时,他深信不疑。然而,叙事历史实际上暗中包含着一种阐释,一种真正的历史哲学。在叙事史家看来,人们的生活受制于戏剧性的偶然事件和偶然出现的特殊人物的行为。这些特殊人物常常是他们自身命运的主人,甚至还是我们命运的主人。当他们言说“一般历史”(general history)时,他们真正所想的是这些偶然命运的交织,因为显然,每一位英雄必然与另一位英雄相匹敌。众所周知,这是一个虚妄的谬见。
布罗代尔反常地将“叙事历史”称为“一种真正的历史哲学”——反对历史哲学正是兰克的重要主张之一。在布罗代尔看来,叙事就像一面棱镜,透过这面棱镜,历史被塑造为一出出戏剧,这些戏剧充斥着冲突性的偶然事件,并且致力于展现英雄色彩浓厚的个体行为;这些事件和行为被设想为某种“命运”或“宿命”的体现。“叙事历史”某种程度上夸大了实际生活中个体命运的力量,而难以观看和把握个体命运之上的、更为广阔、更为“客观”的长时段历史。布罗代尔的这一观点根本上否定了narrative对书写历史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在他看来,narrative仅仅是一种可用可不用的讲述模式,尽管史家需要展现历史进程中的变化和过程,但未必要讲述一个故事;相较戏剧化的故事,分析能够提供更为客观和真实的结论。
与布罗代尔几乎同时代的部分英美分析哲学家更偏向为兰克史学所用的narrative正名。在他们看来,作为历史写作的主流模式,narrative有效地发挥着理解作用。区别于试图依照自然科学和数理逻辑标准将历史学改造为一门科学的亨普尔式哲学家,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加利(W. B. Gallie)和路易斯·明克(Louis O. Mink)等研究者认为,除了演绎式的覆盖律模型(covering law)能够科学地解释历史(理论上而言),叙事也能够为客观地理解过去作出贡献,并且,叙事将证明历史知识具有独立于自然科学知识的自律性。对此,莫顿·怀特(Morton White)说道:“假如我们成功澄清了叙述(narration)的逻辑,我们将会开启历史知识理论的一个新时代……一旦叙事历史(narrative history)是人类话语中的独特形式,研究历史的人就有权成为独立的王国。”分析哲学家们致力于说明叙事所能提供的这种客观性理解。例如,加利认为,历史理解某种程度上是在证据的基础上追踪一个故事,如同看一场球赛,观众需要跨越偶然性,理解诸多使得这个故事得以追踪下去的要素;而叙事便通过展开一个故事,连接起故事中诸要素的意义,达成对过去世界的理解。路易斯·明克将这种认识方式称为“构型的(configurational)理解模式”,它旨在通过将诸多事件构造成一个单一的、具体的关系综合体来理解事件。比如说,在构型的理解模式下认识焚烧旧信这一行为,就意味着要将它构造进一连串故事中,显示它如何从属于一个相互衔接的描述网络,就像一幅图画中不可或缺的一块拼图那样。
需要提及,分析哲学家们通常将narrative理解为一些在逻辑上关联的、按时间顺序排列的陈述总和。在这点上,他们与布罗代尔持有相似的立场,即认为,并非所有的历史作品都是讲故事的。例如,布克哈特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和赫伊津哈的《中世纪的秋天》,便静止地描绘了一些共时地集合起来的过去图景,由此呈现出“非-叙事的”(non-narrative)或“静止-描述式的”(static-descriptive)特征。换言之,在他们看来,叙事亦非历史话语的必然形式。
(三)历史之叙事形式的内容
不同于布罗代尔和分析哲学家,随后将历史叙事问题带入争论中心的叙事主义者某种程度上扩大了narrative的指涉范围,而这种做法深受文艺学叙事研究的影响。文学理论家罗兰·巴尔特(Roland Barthes)曾提及,narrative作为一种话语形式,可以出现在神话、小说、史诗、历史、戏剧、绘画、电影、社会新闻甚至日常会话中,“以这些几乎无穷无尽的形式出现的叙事,存在于一切时代,一切地方,一切社会。有了人类历史本身,就有了叙事”。叙事主义者海登·怀特同样认为,一个特定的历史话语将必然包含叙事的成分。首先,这一话语表明,其再现对象属于过去而非推定的当下;其次,它需要将这一对象置于一个可辨识的过程中,以便它获得理解。怀特说道:“即使布罗代尔也离不开叙事性(narrativity)的讲述方式,因为,在任何希望客观地讲述过去事件的话语中,它都是无法避免的,只要人们认为这些过去事件具有可辨识和可认识的发展模式。”此外,布罗代尔的作品亦展现出本维尼斯特所列举的那些叙事话语的特征:偏向于运用第三人称(而非第一人称)、各种过去时态(而非现在或将来时态)、陈述语气(而非祈使、疑问或祈愿语气),并且避免那些主要在直接引语讲述中运用的指示词或指示副词(诸如“这里”“现在”“昨天”“明天”等)。因此,怀特倾向将“叙事性”视为一切历史文本具备的特征,不管这一文本是分析的、描述的还是讲故事的。
叙事主义者与分析哲学家观点的不同之处,还在于认为即便叙事文本看起来仿佛是自我讲述的,但叙事作为一种言说模式远非透明而中立,在叙事中史家倾注了自身的情感、愿望和道德诉求,并为过去事件赋予了意义。这种对历史叙事话语之“内容”的分析,巴尔特在《历史的话语》中进行了早期尝试。通过剖析希罗多德、马基雅维利和米什莱等经典史家著作的言语行为、时间体制、陈述主题、论述方式和意义形式等多个层面,巴尔特提出,看似客观中立的叙事实则充满了史家独具风格的修辞、论证和先于事实存在的意识体系,它最终呈现了一种远超事件本身的意义。从这一层面看,历史作品和文学作品没有太大区别。而怀特注意到现代史家更青睐叙事历史而非编年史这一耐人寻味的现象,“与编年史正相对,历史叙事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公认‘完成了的’、已处理过的、结束了的,但没有分解、没有崩溃的世界。在这些世界中,实在戴上了意义的面具,对其完整性和全面性我们只能想象,绝难体验。历史故事能够被完成、可能被赋予叙事结尾,可以被显示一直有一个情节,就这些方面而言,它们使实在具有理想的味道”。由此,怀特强调,只要史家运用叙事,他便在过去实在之上添加了一个完整的结构和一种意义顺序(an order of meaning),否则,过去实在将仅仅呈现为一些缺少关联的琐碎记录。对此,叙事主义者安克斯密特(F. R. Ankersmit)亦认为“只有形式(指narrative——引者注)能赋予到目前为止仅仅是内容的东西以融贯性;唯拜它之赐,关于过去的混沌数据方构成可辨识的整体”。然而,与巴尔特不同,以怀特为代表的叙事主义者没有因为narrative蕴含的主观色彩而否定用之言说的历史的真实性;相反,他们更新了历史的真实性观念。例如,怀特强调,历史的真实性不仅在于史实上的真确,而且在于叙事阐释的有效性和恰当性。就历史叙事所塑造的意义对读者的启发和影响而言,这一史家的“发明物”(inventory)应当说是确凿而真切的。但总的来说,借由narrative视角,叙事主义更为激进地挖掘了历史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包含的艺术性和创造性,突显了历史学与文学之间的“孪生关系”。
叙事主义的上述意见在西方史学界引发了很大争议,部分观点批评叙事主义全然割裂了narrative与过去实在之间的联系。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narrative相关讨论进一步拓展至社会科学、文化研究和心理学领域,一些研究者开始将narrative看作一种与现实生活世界相比拟的隐喻。在这一背景下,保罗·利科(Paul Ricoeur)、大卫·卡尔(David Carr)等阐释学和现象学家认为,人们日常生活已然蕴含着叙事性。例如,在利科看来,生活经验本身便具备某种“前叙事结构”要素;卡尔则明晰地坚称,叙事结构内在于事件之中。对历史学而言,这些观点意味着,历史叙事是由史家在过去经验中发现而非建构的,这一倾向似乎更受职业史家们的欢迎。但无论卡尔、利科还是叙事主义者都认为,区别于科学方法的narrative是人们理解生活经验和现实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只是前者较叙事主义更为坚定地表明,narrative是史家不可避免的讲述模式(叙事主义者强调一切历史文本皆具叙事性,但并非都是叙事的),人们无时无刻地不在讲述故事、聆听故事,因为我们的生活本身即故事,我们依照故事来组织和安排我们所有的行动与思想。
二、中国古代史学传统中的“叙事”
上述围绕narrative展开的讨论,尤其是叙事主义史学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影响。在我国,作为后现代史学理论中的一种,叙事主义已获得诸多讨论与反思。学者们通常将narrative译作“叙事”加以论述,并合理地探讨了历史叙事的概念及其真实或客观性问题,由此丰富学界有关历史书写形式的认识。但是,这一过程某种程度上掩盖了汉语词汇“叙事”自身的生成路径和文化蕴涵,中国古代的学者们对史学中的“叙事”亦有独到见解。
(一)“叙事”的词义嬗变
“叙事”是汉语中的一个常用词汇。在古代汉语里,“叙”与“序”相通。《说文·攴部》解“敘”,“次弟也,从攴余声”。《说文·广部》解“序”,“东西墙也,从广予声”。段玉裁注曰:“又攵部曰,次弟谓之敘,经传多假序为敘,《周礼》《仪礼》‘序’字注多释为次弟是也。”可见,“叙”强调次第、排列的顺序和位置。至于“事”的含义,《说文·史部》曰:“事,职也,从史之省声。”与“史”类似,“事”在古代可指官职。王国维在释“史”时指出:“殷人卜辞皆以史为事,是尚无事字。周初之器,如毛公鼎、番生敦二器,卿事作事,大史作史,始别为二字……史之本义为持书之人,引申而为大官及庶官之称,又引申而为职事之称。其后,三者各需专字,于是史、吏、事三字于小篆中截然有别,持书者谓之史,治人者谓之吏,职事者谓之事。此盖出于秦汉之际,而《诗》、《书》之文尚不甚区别。”在“职事”的基础上,“事”引申出职守、政事、事务或事情的含义。
“叙”与“事”相连,学者们已多次指出,最早出现在《周礼》中。《周礼·春官宗伯》:“小宗伯之职……掌衣服、车旗、宫室之赏赐,掌四时祭祀之序事与其礼”;“乐师……凡乐,掌其序事,治其乐政。”贾公彦认为这里的“序事”都有按照礼仪“作之次第”,“使不错谬”的意思。同样的,《周礼·大宰》:“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此处,内史需要依照一定的官职次序,听取臣子的谋议,以转告国君请其处置。可见,在《周礼》中,“叙/序事”主要指按照一定的次序来安排人事,使之符合礼仪规范。
“叙/序事”何时与文字表述产生关联,丁琴海追溯到《国语》。《国语·晋语三》:“公子重耳其入乎?……纪言以叙之,述意以导之,明曜以昭之。”这里的“叙”,韦昭注为“述也”,这表明“叙”的对象已从陈列人事引申至“述言”。对此,丁海琴评价道:“把原来表‘次第’、‘按次序排列’的‘叙’引入了语言活动,便赋予这种语言活动以‘述’字所不具有的次第感。”但“叙”在这里还不专指书面语言。可以肯定的是,至《汉书》和《三国志》,“叙事”已明确与历史编纂有所关联。《汉书》载:“然自刘向、扬雄博极群书,皆称迁有良史之材,服其善序事理,辨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三国志》载:“司马迁记事,不虚美,不隐恶。刘向、扬雄服其善叙事,有良史之才,谓之实录。”这里的“序”与“事理”相连。“理”,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玉虽至坚,而治之得其理以成器不难,谓之理。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无憾,而后即安,是之谓天理,是之谓善治。此引伸之义也。”刘家和解释为:“理字本意为治玉,而治玉必依玉本身之条理,故条理亦为理。引而申之,理作为动词之意为对于事物之治理,而作为名词之意则为事物本身之条理。”由此,史书“叙事”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要通过文字梳理清楚事物的条理,这仍可见“叙”之本义的痕迹。此外,语段中的“叙事”也与“实录”关联,史家在梳理事物条理的过程中,做到文直、事核、不虚美、不隐恶,即可称为“实录”,“善叙事”是通往“实录”的方式。
需要提及的是,魏晋时期,经学家杜预撰《春秋经传集解》,提出“三体五情”说,以完善左氏解经的理路。其中,“五情”即涉及杜预对《春秋》书写法则的理解:“为例之情有五:一曰微而显,文见于此,而起义在彼……二曰志而晦,约言示制,推以知例……三曰婉而成章,曲从义训,以示大顺……四曰尽而不污,直书其事,具文见意……五曰惩恶而劝善,求名而亡,欲盖而章……推此五体以寻经传,触类而长之,附于二百四十二年行事,王道之正,人伦之纪备矣。”杜预对此处的“志而晦”解释为:“志,记也。晦,亦微也。谓约言以记事,事叙而文微。”从其后附的示例看,此处即强调要通过文字上的微妙差异来阐明事物的应有秩序。尽管杜预以传解经的做法引来后世不少批判,一些学者认为以传解经未必即经意,但他的思考或多或少地体现了传之书法,可以说是古代学者对史书编纂较早的理论性思考之一。而在这里,“叙”亦保留了明次第的意涵。
(二)从《史通·叙事》到“叙事”文类
刘知幾在其史学理论著作《史通》中设置“叙事”一节,成为古代中国学者探讨历史叙事的重要篇章。“夫史之称美者,以叙事为先”,《史通》叙事的这一开篇句揭示了“叙事”对史书编纂的重要性。关于刘知幾的历史叙事思想,我们可从三方面加以总结。
第一,何谓“善叙事”。在古代中国学术体系中,经史异目。刘知幾认为“经犹日也,史犹星也”,《尚书》《春秋》“书功过,记善恶,文而不丽,质而非野,使人味其滋旨,怀其德音,三复忘疲,百遍无斁,自非作者曰圣,其孰能与于此乎?”“是为属辞比事之言,疏通知远之旨。”由此,经书为史书叙事提供了范例。
具体来说,一种好的历史叙事要做到“尚简”“用晦”和戒“妄饰”。其中,“尚简”指在文字上追求简练。史家在描述人物才行,记录人物事迹、语言,于论赞中补充史事时没有重复表现某一人物或事件的特性;在修辞表达上减少字句上的冗杂,以实现“文约而事丰”。“用晦”指用简短精要的言辞表达出字面意思之外的深刻含义,并精准恰当地把握事物的整体及本质。所谓“能略小存大,举重明轻,一言而巨细咸该,片语而洪纤靡漏”,“言虽简略,理皆要害,故能疏而不遗,俭而无缺”,最终实现“言近而旨远,词浅而义深”。从刘知幾所举诸例如“高祖亡萧何,如失左右手”“汉兵败绩,睢水为之不流”,“用晦”的方式之一即运用比喻。戒“妄饰”则关注于用喻及措辞问题。“史之为务,必藉于文。自《五经》已降,《三史》而往,以文叙事,可得言焉。而今之所作……文非文,史非史,譬夫乌孙造室,杂以汉仪,而刻鹄不成,反类于鹜者也。”刘知幾在此清晰地区分出史书之“文”和赋颂、骈文等注重修饰的文学形式。此外,他亦给出了一些戒“妄饰”的具体操作法则,如在比喻时应避免夸张,名号之传及服物之制应遵循所写时代的原本情况和风俗习惯,不可为求文雅而另作他称或在文化风俗上以今度古。“尚简”“用晦”和戒“妄饰”皆表明刘知幾在史书叙事层面对实录的强调。一方面,史书需要通过文来表达;另一方面,史书的性质又决定了它有自身的文之标准。相较词藻的华丽与文雅,历史编纂应以求实、简要为基本原则,它不排斥修辞比喻,但需以恰当地再现过去时代的精神风貌为准绳;最重要的,即要通过合理地表述语言和安排史事,来揭示历史之“义”。
第二,何谓“叙事之体”。在“尚简”部分,刘知幾列出了“叙事”的四种类型:“盖叙事之体,其别有四:有直纪其才行者,有唯书其事迹者,有因言语而可知者,有假赞论而自见者。” “直纪其才行”,即是对人物性格、特征的直接描绘,如《尚书》用“允恭克让”来描述帝尧之德。“唯书其事迹”,指讲述人物的行为,如《汉书》记载纪信假扮刘邦受项羽围困而死的故事,以体现纪信的节操和忠诚。“因言语而可知”,指通过文本中人物的对话或言论表现事件,如《尚书》中所载周武王誓词,便历数了商纣王“焚炙忠良,刳剔孕妇”的罪状。“假赞论而自见”,则指史家通过论赞补充史事进一步表现人物,如司马迁在《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太史公曰”中补充了苏建责备大将军卫青不曾荐贤待士之事。由此,刘知幾所指的“叙事”不仅包括对人物才行的记录、描述,对言论的记载,而且包括如“太史公曰”这类论赞中以直接表明史家本人观点和态度的补充叙述。但考虑到简约这一要旨,刘知幾交待,在叙事中,这些部分不必“兼而毕书”。
此外,对于“叙事”中的“事”,刘知幾亦遵循实录原则。自六朝以来,志怪传奇这类虚构作品逐渐兴起,到刘知幾之后的中唐时期,发展至全盛。所谓传奇,即以“传”写“奇”事,它与其前身志怪很大程度上皆由史传作品发展而来。虽然这类作品的文学价值毋庸置疑,但学者们仍习惯以史的性质来认识这类摹写“人间言动”的丛残小语,批评它没有真确地记录人物言行。反过来,在史的领域,刘知幾十分警惕这类作品被作为史料编纂进史书中。“若《语林》《世说》《幽明录》《搜神记》之徒,其所载或诙谐小辩,或神鬼怪物。其事非圣,扬雄所不观;其言乱神,宣尼所不语……撰《晋史》,多采以为书……虽取说于小人,终见嗤于君子矣。”除了在事实上存疑之外,这些事件亦因无益于宣扬礼制,违背了“不语怪力乱神”的儒家传统而被排除在史书之外。
第三,关于史家主体叙述与客观史事之间的关系。有关如何评判史书的叙事优劣,除了“尚简”“用晦”和戒“妄饰”三大原则外,刘知幾还强调,不可将不同时代的史书笼统地放在一起加以比较,对其叙事得失一概而论,在批评时,应考虑到史书编纂的时代背景及文化语境。“必时乏异闻,世无奇事,英雄不作,贤俊不生,区区碌碌,抑惟恒理,而责史臣显其良直之体,申其微婉之才,盖亦难矣。”这即是说,如果一个时代本身缺少英雄贤俊以及值得记录之事,那么苛责史家没有显露出史才是不合适的。例如裴子野《宋略》和王劭《齐志》,世人多“誉裴”而“抵王氏”,因为前者文笔工致、修辞优美,后者言辞粗野且仅求实录。而在刘知幾看来,这二者“并长于叙事”,世人之所以做出这种评价,是因为没有意识到,北齐一代的言行史事本身即难以显露出“工致”“优美”的特征,即使像左丘明、司马迁这样的杰出史家来撰写,亦“无所施其德音”。这种观点进一步表明刘知幾不以文辞的工致和文雅作为史书的叙事标准,同时,亦透露出他对史书叙事与客观史事间关系的看法:一方面,史书叙事既要做到史实真确,而且能够精准地把握和展现其所叙时代的精神风貌及年代特征;另一方面,史书叙事又必然受到其所叙时代精神风貌的影响,它归根结底无法脱离所叙时代的文化语境,并将不可避免地沾染上所叙年代的特征;倘若了它偏离(或者超越)了叙述年代的特征和风貌,那也就不能称之为实录了。
刘知幾立足于史学对叙事问题的探讨表明,至少在此时,“叙事”已成为一个与文字书写有关的、获得专门性讨论的概念了。至南宋嘉定年间,理学家真德秀编选《文章正宗》,划分出“辞命”“叙事”“议论”和“诗赋”四个类别,“叙事”便正式被视为一种特定的文类。《文章正宗》的“叙事”类包含《左传》《史记》《汉书》等书的文章选段,载人载事的碑铭、墓志、墓铭、逸事状,以及记事性的山水游记、序、后序、诗序等散文。就史书来看,真德秀采用了在一篇本纪、世家或列传中提取出一个或多个叙事的做法。例如,他从《史记·项羽本纪》中拆分出“叙项羽救钜鹿”“叙刘项会鸿门”“叙项羽分王诸将相”三个事件,使每一事件呈一个独立的叙事。“叙项羽救钜鹿”讲述了钜鹿之战的过程,以项羽“乃遣当阳君、蒲将军将卒二万渡河,救钜鹿”为开头,到项羽胜利、“始为诸侯上将军,诸侯皆属焉”结尾。“叙刘项会鸿门”讲述了鸿门宴的过程,从项羽听闻沛公“破咸阳”“大怒”开始,到沛公安全返回军营,立即诛杀曹无伤结尾。“叙项羽分王诸将相”则在形式上与前二者稍有不同,相较“钜鹿之战”与“鸿门宴”讲述了一个拥有明显开头、中间和结尾的故事,它着力于描述项羽分王诸将相的历史情状,整个“事件”的叙述并没有明显的在时间轴上展开。在《文章正宗纲目》中,真德秀交待了他对于“叙事”的理解:
按叙事起于古史官,其体有二:有纪一代之始终者,《书》之《尧典》《舜典》,与《春秋》之经是也。后世本纪似之。有纪一事之始终者,《禹贡》《武成》《金縢》《顾命》是也。后世志记之属似之。又有纪一人之始终者,则先秦盖未之有,而于汉司马氏,后之碑志事状之属似之。今于《书》之诸篇与《史》之纪传,皆不复录,独取《左氏》《史》《汉》叙事之尤可喜者,与后世记序传志之典则简严者,以为作文之式。若夫有志于史笔者,当深求春秋大义而参之以迁、固诸书,非此所能该也。
在这里,真德秀明确指出了“叙事起于古史官”的观点。他随后对叙事的分类,所谓“一代之始终”“一事之始终”和“一人之始终”,从逻辑上看,似乎无法构成有着清晰边界的不同子集,但它们都强调“纪”一代、一事或一人的发展历程。所谓“纪”,段玉裁注,“别丝也”,“别丝者,一丝必有其首,别之是为纪。” “纪”一代、一事或一人的始终,即意味着要从诸多杂芜之事中梳理清楚事情(朝代或人物生平、人物行动)的头绪,辨明其过程和来龙去脉。从这一点看,“叙项羽分王诸将相”所叙之事虽然没有在纵向的时间轴上呈现出精彩的延展变化,但它清晰地交待了当时项羽分封诸王的情况及原因,清晰地展现了此事件的内在脉络。此外,真德秀编选《文章正宗》,亦为了“识其源流之正也”。“夫士之于学,所以穷理而致用也。文虽学之一事,要亦不外乎此。故今所辑,以明义理切世用为主。其体本乎古,其指近乎经者,然后取焉,否则辞虽工亦不录。”可见,在真德秀看来,“叙事”的最终功用还是在于“穷理而致用”。
真德秀这一“辞命”“叙事”“议论”和“诗赋”的分类方法因其在表现方式上符合分类的“穷尽性”原则,对后世文章观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此基础上,后人也将之简化为“叙事”和“议论”两大类。王维桢《史记评钞》言:“文章之体有二,序事议论,各不相淆,盖人人能言矣。”鲜明地体现了这一区分在学者中获得的认可。尽管从实际状况看,这两种文类间的关系并不像王维桢评价的那样泾渭分明。而从刘知幾对史书“叙事”的思考及真德秀的分类来看,“叙事”更多地呈现为研究者对前代文献书写方式进行总结的结果。它近似于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写作者们先书写这些文字,讨论者对之加以分类、整理和评论,进而逐渐成为一个专门的概念和一种公认的文类;而非一个规定性的概念,即先有“叙事”这一形式,写作者再依照此形式来书写文字。
三、“narrative”与“叙事”概念比较
前面已在史学视角下分别梳理了“narrative”与“叙事”概念在各自文化传统中的认识过程,对它们的理解某种程度上折射出西方史学和古代中国史学传统的一些层面。下面,将尝试比较这两个概念反映的相关史学观念,探讨它们之间的异同。
其一,从表现形式看,narrative和叙事所受到的规定性程度不同。就严格意义上的narrative而言,它至少表现出这样一些特征:在修辞和语法上,使用第三人称、陈述语气、各种过去时态,避免使用在直接引语中出现的指示词或指示副词;在形式上,narrative近似于storytelling(讲故事),它通常沿时间线展开,前后情节间大体具有关联,即使具有较多分析的成分,亦追踪了整一事件的变化过程或模式。在叙事主义者看来,为形成narrative,史家需要在头脑中事先动用某些范畴,将琐碎的史料结合并构造为一个连贯的整体,由此加以表现和讲述。相较narrative上述修辞、语法和形式特征,“叙事”的指涉范围则要笼统得多。刘知幾认为史著中对人物才行、事迹、言语的记录,以及史家论赞中补充的相关叙述,都属叙事的范畴;而在《文章正宗》的“叙事”类中,可能由于“事”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它除了有明显延时间轴展开的“故事”外,也有如“叙项羽分王诸将相”这样更注重描述“事件”之各部分构成(明显地更具空间感)的篇章。或许可以认为,宽泛地说,“叙事”即指对事情的讲述,但与其说它强调时间上事件过程的延展和情节间的连接关系,不如说更注重在写作中排列事件,以规范的次序呈现事物的秩序及头绪——依照“叙”的本义。但无法否认,在大部分时候,“叙事”和“narrative”的最终成果皆展现为一个故事,这也是我们用“叙事”来翻译“narrative”的主要原因。
其二,从与史学、虚构作品之间的关系看,narrative和叙事早期发展过程中展现的主流范式有所不同。美国汉学家浦安迪(Andrew Henry Plaks)曾将西方主流叙事系统的发展过程概括为“史诗(epic)—罗曼司(romance)—小说(novel)”,从西方历史学与这一主流叙事系统的关系来看,如果说在史诗阶段,历史学与文学虚构作品还处于混合的状态,那么,到罗曼司之后,历史学便经历了一个与罗曼司相脱离、走向专业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西方史家兰克曾提及,虽然他欣赏他那时代的罗曼司作家瓦尔特·司各特(Walter Scott),但“我经过比较,发现真实的历史比虚构的小说要有趣味得多,要美得多。于是,我离弃了小说,决心在我的著作里避免一切虚构和幻想,而坚持写真实”。使得历史学与虚构作品相脱离的关键即在于,强调历史研究对史料的科学考证和对史实的谨慎态度,历史学“只是想说明事情的本来面目而已”。而与此相对的,是历史学对修辞性的弱化和“抑制”,其中包括对narrative形式本身之中立性和客观性的不自觉的强调与信任。但不可否认,narrative始终是历史学和虚构作品共享的一种话语模式,是历史学科学化过程中一个无法脱离的梦魇——布罗代尔对兰克史学的批评、叙事主义者对布罗代尔作品中“叙事性”的揭示,都体现了这一点。即便历史学已奋力尝试成为一门科学,但它所运用的叙事模式或蕴含的叙事性始终提醒着它与虚构作品之间的“孪生”关系,这也是为什么巴尔特和叙事主义者借鉴文学理论对历史叙事模式主观性的讨论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和影响。
与narrative代表修辞性具有微妙差异的是,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的“叙事”有着稍为不同的发展路径。浦安迪指出,中国的叙事作品可以追溯到《尚书》,至少可以说大盛于《左传》,至于虚构性的叙事作品,最古的大概是六朝志怪,中经变文和唐人传奇,到宋元之际发展出文言小说和白话小说。其中,《尚书》和《左传》皆属早期的历史作品,志怪与传奇从体例上看,亦从史传作品发展而来。浦安迪的论述多少表明了史书在推动叙事作品发展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而真德秀言“叙事起于古史官”,章学诚所谓“古文必推叙事,叙事实出史学”,都将史学作为叙事作品的源头。杨义亦认为,历史叙事是我国古代叙事文类中最早成为“范式”的。由此可见,至少几乎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通过史诗、悲剧、喜剧、酒神赞美诗或叙事诗谈论“narrative”的同时代,中国正通过史学逐渐形成叙事传统。
其三,从与实录之间的关系看,对历史的价值判断是否正当这一问题构成中西方史学传统看待narrative/叙事不同态度上的重要因素。这里的实录,包括两个方面:一即史文之“直”和史事之“核”,二即史义之“不虚美,不隐恶”。《汉书》和《三国志》对司马迁叙事的评价清晰地从这两方面将之与实录联系起来。相较词藻的华丽与文雅,刘知幾亦更注重史书叙事的实录原则。甚至,由于史学在古代中国叙事传统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在叙事传统发展的前期,文人学者仍常按照史之实录的要求来看待其他类型(主要是虚构的)的叙事作品。那么,在一个历史叙事中,实录的这两个方面又呈什么样的关系呢?司马迁在《史记·五帝本纪》中言:“予观《春秋》《国语》,其发明《五帝德》《帝系姓》章矣,顾弟弗深考,其所表见皆不虚。书缺有间矣,其轶乃时时见于他说。非好学深思,心知其意,固难为浅见寡闻道也。余并论次,择其言尤雅者,故著为本纪书首。”一方面,司马迁在综合考察多种材料(包括实地走访)之后,认为《五帝德》和《帝系姓》有关“五帝”的说法是较为可靠的;另一方面,他又选取了《五帝德》《帝系姓》中较为“文雅”的内容,汇集成篇,作为本纪书首,以潜在地发挥惩恶劝善、式为龟镜的作用。史实上的真确性与价值判断上的恰当性在此“合力”构成一个整体,史实上的真确性为价值判断提供了可靠性基础,价值判断又赋予史实以意义。司马迁的这一做法或多或少地体现了中国古代史家在叙述历史时的考量,对他们来说,尽管书写的是过去之事,但这些过去之事毫无疑问地与当下相关联,李纪祥称之为史家的“一种‘当世’精神”,它表现为史家身处现实中所持有的、并促发了行动的道德勇气。
西方史学传统的经历则不同,至少在兰克时代,面对当时的社会境况,史家决意切断史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联系。在《拉丁与条顿民族史》导言中,兰克强调:“严谨的事实陈述——即使这些事实或许是偶然的和枯燥无味的——无疑是历史编纂学的最高法则”,但对于“评判过去、教导现在、以利于将来的职能……本书不敢企望”。这意味着,古希腊罗马史学所支持的历史致用性在史学科学化的过程中被逐渐“遗忘”了——至少客观主义史家很少再谈及。由之,他们推广历史研究的技术性方法,同时将narrative视为一种中立的、去除了主观色彩的透明媒介,并促使历史研究成为一项“因过去而研究过去”的工作,恰如古朗治对演讲听众所言,“不是我在向你们讲话,而是历史通过我的口在讲话”。然而,客观主义者的这种“理想”,终究受到了叙事主义者的挑战。叙事主义以一种推崇史家自由和创造力的方式,揭示了narrative形式中可能蕴含的主观性和价值吁求,但与此同时,又使得历史学的客观性基础摇摇欲坠。
以上大多涉及narrative和叙事概念映射之中西方史学传统的差异点,但它们亦反映了史学家看待历史的一些共同方式。无论narrative还是叙事,它们作为历史的言说方式,都通过细致地描写和交待事件的细节及变化来理解过去世界。同时,它们都注重有序地讲述事件,以帮助史家有效地构筑起一个富有秩序的过去世界,而这种秩序,关乎史家对世界运行方式的理解,对现实和未来社会图景的设想以及对人类价值世界的把握。对narrative来说,它通过编织一个融贯的故事,为事件赋予具有启发的意义来组织过去世界。对叙事来说,它通过属辞比事,褒贬分明、精确详实地记载人物才行、言语和事件,打造一个具有镜鉴功能的规范的历史世界。它们亦都体现了史家主体性在形成历史观点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些共同层面反映了历史学超越特定文化的普遍特征和对人类世界的可能价值。
结语
在前面的内容中,我们分别梳理了“narrative”和“叙事”概念及其在史学领域形成的相关观点和实际运用,并比较了它们在不同史学传统中反映的异同点。自20世纪80年代叙事主义史学理论陆续在国内获得译介、传播以来,由narrative带来的新理念扩大了国内研究者的视阈,丰富并加深了学者们对历史书写问题的认识。narrative相关思想促发研究者们思考话语形式在人们形成历史理解和历史认识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它亦表明,历史理解离不开史家的主观参与,也无法脱离史家倾注其中的情感、道德诉求和主观构想。可以说,西方史学领域的相关讨论颇具价值地重新挖掘了历史学的人文性和艺术性,为我们重新阐释中国古代的历史叙事传统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使我们对中国古代史家成就拥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反过来,中国古代历史叙事传统亦能够为推进整个历史书写议题的讨论贡献力量。不可否认,叙事主义引发的较大争议在于,它对史家创造力和写史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作为陈述的历史和实际历史之间的联系被忽略了,而中国古代历史叙事的实录精神提醒我们把握历史客观性与史家主体性之间的统一。一方面,正如叙事主义认为的那样,一部好的历史作品离不开史家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司马迁“成一家之言”正是史家发挥主观能力、动用主观情感来认识和理解历史的最好体现之一。另一方面,史家的主观力量又受到史之性质的规范,也就是说,史家不仅拥有自由,而且应当自律,写史者需要对历史客观性始终保持敬意。此外,narrative与叙事间的微妙差异亦告知我们评介异质文化概念与思想的复杂和困难程度。如何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有效地寻求双方思维的更新、深入及开拓,或许是一个需在实践中不断寻求答案的问题;这种尝试无疑是有益且恰当的,narrative与叙事间的共同意涵例证了人类的历史认识具有某种超越文化的普遍性,它亦为不同文化间的包容、沟通和融合提供了可能。
(本文原载《史学理论研究》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