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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明与国家起源研究中的理论探索
发布时间: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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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震中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京)2011年3期 ]
文明和国家起源的问题既是考古学的实践问题,也是理论问题。因而理论上的推进和创新是至关重要的。笔者对于文明与国家的概念、标志,中国早期文明与国家形成的时间与空间,中国文明起源的过程与路径,中国文明与国家起源的机制等问题,梳理了学术界已有理论观点中的贡献与局限,也阐述了笔者自己近20年来所进行的有关的理论探索。
一、文明的概念与标志
探讨中国古代最早的文明,首先必须对“文明”的涵义有个明确的认识,然而也正是有关文明的概念和标志,众说纷纭。“文明”一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最早见于《易·大有》卦辞:“其德刚健而文明,应乎天而时行,是以元亨。”又见于《易传·文言》:“天下文明。”《尚书·尧典》也有“睿哲文明”之语。都是指光明、有文采的意思。现代汉语中用“文明”来翻译英文中的Civilization一词,通常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与所谓“蒙昧”和“野蛮”相对而言。然而,也有把“文明”作为“文化”使用的。这样有人认为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及其相应的文化也就等于有了文明,似乎人类文明已有两三百万年的历史。也有人以农业的出现作为文明的开始,这样人类文明也已有上万年的历史。我们不赞成文明完全等同于文化,但文明确实包含文化、技术、思想精神、制度、组织结构等因素,只是既然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那么文明中所包含的文化、技术、精神、制度、社会组织等因素也应该有某种程度的发展,而不是原始意义上的文化、技术、组织等。我们也不赞成以农业的起源作为文明时代的开始,但最早的文明确实又都是农业文明。那么,文明的概念和标志究竟应如何看待呢?
在文明的概念问题上,我们赞成对文明进行这样的概括和划分:文明可以分为文化层面的文明和社会层面的文明两个方面。①前者是指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发展的高级阶段,一般包括:1)农业的发展;2)手工业技术的进步,通常以冶金术的出现为代表;3)文字的使用;4)原始宗教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祭祀礼仪的程式化,形成伦理道德规范,也就是文明教化。后者包括社会的复杂化达到新的阶段,诸如社会内部出现阶级和等级,出现因职业或职位不同而产生的社会分工,出现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及其官僚机构,从而导致国家的形成。在这样的文明概念中,包含了文明的各种因素,实际上是指文明社会、文明时代。那么,我们在探讨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时,是把文明时代到来时所有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现象或因素都作为标志呢?还是也可以选取其中的一部分呢?如果是只选取一部分,那么应该选取哪些部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采用并发展了摩尔根对“文明时代”的界定,指出:“(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由于文字的发展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文明时代还有如下的特征:一方面,是把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作为整个社会分工的基础固定下来。”“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在这些论述中,恩格斯强调了文字的发明和城市兴起的意义,强调了阶级分化是社会复杂化的基础,强调国家与文明的关系。英国考古学家柴尔德(V. G. Chide)认为城市的出现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他称之为“城市革命”,并指出城市生活的内容包括:高效的食物生产;具有较多的人口;有职业和阶级的分化;出现冶金术;发明了文字与记述系统;修建有神庙等公共建筑;产生早期的科学和艺术等。②美国人类学家克拉克洪(Clyde Kluckholn)认为古代文明应包括有高墙围绕的城市(居民不少于3000人)、文字和复杂的礼仪中心等。③我国学术界则将这些称为“文明要素”,一般以文字、铜器、城市、祭祀礼仪中心的出现作为文明社会到来的标志。夏鼐先生即指出:“现今史学界一般把‘文明’一词用来指一个社会已由氏族制度解体而进入有了国家组织的阶级社会的阶段。这种社会中,除了政治组织上的国家以外,已有城市作为政治(宫殿和官署)、经济(手工业以外,又有商业)、文化(包括宗教)各方面活动的中心。它们一般都已经发明文字和能够利用文字作记载(秘鲁似为例外,仅有结绳记事),并且都已知道冶炼金属。文明的这些标志中以文字最为重要。”④
人们之所以选取一些物质文化现象作为文明起源的标志,这是因为许多鲜为人知的早期文明社会和国家都是先于文献的传世而出现,因而能够反映或说明这些文明与国家的唯一凭据是它们的物质遗留,即古代人们的活动和环境的物质遗留物,亦即考古学术语中所说的遗迹、遗物、遗址、遗存之类。这样,人们只有通过考古学的方法才能找到最早的文明。所以,将那些通过考古发掘即可观察到的遗存——诸如铜器、文字、城市、礼仪祭祀中心之类规定为文明的标志,当然是再方便不过了,其可操作性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学者们发现,这一文明观是有局限的。其一是它将文明看成是单项因素的凑合,形成所谓“博物馆清单”式的文明观,⑤亦即它既难以对文明社会的出现作出结构特征性的说明,更难以对文明社会的形成过程作出应有的解释。⑥其二是这类“标志物”很难将它们作为统一性的共同标志来放之四海而皆准。⑦例如以铜器为例,中国、西亚两河流域、埃及、南欧爱琴海域等早期文明时代是铜器时代,然而中美洲墨西哥的特奥蒂瓦坎文明和玛雅文明都是没有铜器的文明;而西欧并非在其铜器时代而是在其铁器时代才进入文明社会的。文字也是这样,南美洲秘鲁的印加文明,虽已建立了强大的帝国式的国家,却没有文字的使用;包括匈奴在内的许多游牧民族,在其初期文明社会虽已建立了政权机构,却也没有文字。实际上,世界上许多文明民族在开始时并没有文字,而我国最古的文字从萌芽发展到成熟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所以,有没有文字很难作为人类文明社会到来的共同标志:而文字发展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进入了文明社会,也难以定论。城市、城邑或都市也需要具体分析,对于农业民族来说固然是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的中心,是社会结构的物化形式之一,而对于游牧民族来说则不成为绝对性的东西。即使在农业民族中,古埃及、西亚两河流域、中国、中美洲等地,其早期城市都邑的性格特征也是各显其异。
上述情况表明,在世界范围内,各民族进入文明时代的所谓“要素”或“标志”并不划一,这就使得我们无法判定一个社会究竟应具备几项这样的“标志物”(即在所谓文明诸“要素”中究竟应具备几项“要素”),才算进入文明时代。之所以会是这种情况,这里面显然有文明起源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问题。我们在考察古代世界各大文明时,每每能看到一些共同性的趋势和现象,这应该是由于它们都要面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所致。然而又由于各地生态系统、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毕竟不同,使得人们的生产形式、生活方式,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形成种种差异,从而在进入文明时代的过程中,那些被学界称之为文明的“要素”或物化的标志物也必然会呈现出差别。我们也正是通过这些差异,才可以对各区域不同类型的文明作出进一步的比较。可以说,古代不同类型的文明在其演进过程中所呈现的物化形式有同有异是必然的,而我们却非要整齐划一地规定出几项“标志物”,这显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矛盾。
针对上述传统文明观所具有的诸多局限性,我们曾提出另一思考,即以国家的出现作为进入文明社会、文明时代的标志。其思路,一是恩格斯曾有过“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说法,一百来年国内外许多社会科学者都是把国家的出现作为史前社会的终结与文明社会的开端来对待的,国家实为文明的“伴随物”。二是以文明诸要素作为文明标志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文明的文化形式的层面上考虑问题,而以国家的出现为标志则是在具体的文化形式之外的抽象层次上着眼的,是社会意义上的文明,因而它避免了“博物馆清单”式的文明观,能反映文明的社会结构特征。又由于它的抽象层次和从社会形态的推移考虑问题,因而这种统一的共同标志允许在不同的生态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有着不尽相同的文化表现或物化形式。⑧当然,把国家的出现作为文明社会到来的标志,并不等于说在概念上把“文明”等同于“国家”。国家只是文明的政治表现,是文明时代的社会组织形式。可见,标志为标志,概念为概念,二者并不是一回事。至于说由于以“国家”为“文明社会”的标志而使某些研究侧重文明的社会现象、社会功能而未能深入研究文明的文化现象、文化功能的情形,也是存在的。这正像仅仅通过研究所谓文明的要素即文明的文化现象、文化功能而探究文明的起源一样,都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由于文明的文化层面和社会层面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今后的研究尚需在两个方面都深入进行,这也说明关于文明起源的研究是多么复杂,难度是很大的。
二、国家形成的标志
以国家的出现作为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那么,国家形成的标志又是什么呢?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提出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即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是为了区别于原始社会的组织结构以血缘为特色而概括出的标志;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说的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了强制性权力机构。对于恩格斯提出的这两个标志,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是这样使用的。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对于古希腊罗马来说也许是适用的,而对于其他更为古老的许多民族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中国古代,直至商代和周代,其氏族、宗族、家族等血缘组织和结构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还处于血缘和地缘相混合的状态。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们提出:“国家形成的标志应修正为:一是阶级的存在;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阶级或阶层的出现是国家这一管理机构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则是国家的社会职能,是国家机器的本质特征。”⑨尽管在国家形成途径或机制的解释上有内部冲突论、外部冲突论、管理论、融合论、贸易论等诸多理论观点的不同,但作为国家形成的结果,都有阶级或阶层、等级之类社会分化的存在,都有某种形式的强制性权力的设立,则是确凿无疑的。所以,即使各文明国家中阶层、阶级和强制性权力形成途径和存在形式有所差异,但并不影响将二者(即阶级阶层和强制性权力)的出现作为进入国家社会的标志。⑩
从研究中的可操作性来讲,关于远古社会中等级、阶级和阶层之类是否已形成,我们可以通过对考古发掘出土的墓葬资料和居住建筑物的规格等方面的资料来进行考察。如前所述,在一个社会的墓地和墓葬资料中,那些随葬品十分丰富而且异常精美者,其在社会的阶层和等级中当然处于上层,可列入统治阶层或富有阶层的行列。而那些随葬品非常贫乏稀少甚至一无所有者,则处于社会的下层,属于普通民众,甚至还是被奴役者。至于那些殉葬者、奠基的人牲和尸骨被丢弃在垃圾坑里的人,无论他们是由战俘转化而为奴隶的人,还是因其他原因而沦为被奴役者,他们属于社会的最底层都是明确的。从居住的环境、条件和规格上来看,那些居住在宫殿中的人与居住在普通地上建筑物里和居住在地穴式、半地穴式建筑物里的人,其身份地位和社会阶层的不同,也是十分明显的。所以,在文明和国家起源的研究中,我们以墓葬等材料作为等级、阶层、阶级分化的物化形态,其可操作性和其所具有的物化形式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亦即强制性的权力,我们也可以找到它的物化形式或者称之为物化载体,可以通过考古发掘出土的都邑、都城和宫殿之类的建筑物来进行考察。我们知道,一个庞大的城垣,需要大规模地组织调动大量的劳动力,经过较长时间的劳动才能营建而成;而城垣之内宫殿宗庙之类的大型房屋建筑,也需要动员众多的人力物力之资源,这一切都显示出在其背后有完善的社会协调和支配机制来为其保障和运营。考古发现还表明,虽然修建了都邑城墙,但并非所有的族人都居住在城内,在城邑的周边还有一些村落亦即小的聚落,而城内的宫殿也只是供统治阶层和贵族居住,也就说,中国上古时代的城址及其城内的大型建筑并不是为该地域内整个聚落群的人口居住所修建,它是为贵族中的上层及其附属人口的居住所营建,但统治阶层却有权调动和支配整个聚落群的劳动力,显然这种支配力具有某种程度的强制色彩。当然,我们并不主张一见城堡即断定国家已存在,如西亚巴勒斯坦的耶利哥,在距今10000~9000年前,尚处于前陶新石器时代,即由于军事和其他特殊的原因(如保卫宗教上的圣地圣物等)而修建了城堡。但是,当一个社会已存在阶层和阶级时,城邑的出现,则可视为国家构成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明确了阶级阶层是否存在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判断作为公共权力的物化形式或物化载体的城邑,究竟是不是强制性权力的体现。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与当时社会划分为阶层或等级相结合所构成的社会形态,是不同于史前的“分层社会”或被称为“酋邦”的社会形态的。
诚然,关于古代国家形成的标志问题,还不能说已形成定论,这一学术课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它一直作为国家起源中的重要问题而被学者们孜孜不倦地探索,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部分西方人类学者和考古学者通过所谓四级聚落等级来区别酋邦与国家的做法,就很有代表性。
这种做法的起因是,自20世纪50年代,美国人类学家卡莱尔沃·奥博格(Kalervo Oberg)提出酋邦概念,到20世纪60年代,塞维斯(Elman R. Service)建立“游团(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国家(state)”这一演进模式之后,学者们又认识到酋邦之间在社会复杂程度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厄尔(T. K. Earle)等人把酋邦划分为“简单酋邦”与“复杂酋邦”二种类型,提出只有复杂酋邦才能演变为国家,并认为区别这两种类型的考古学依据之一,便是决策级别的多少。这是从系统论和信息论中发展来的一种理论概念,其理论逻辑认为复杂社会发展中根本的变化首先是决策等级的增多,其次是信息加工的专业化。这一理论被亨利·瑞特(Henry T. Wright)、约翰逊(G. A. Johnson)、厄尔(Timothy K. Earle)等人应用到文化进化和国家起源的研究中,提出了区别酋邦与国家的所谓“四级聚落等级的国家论”的理论。例如,约翰逊提出部落和酋邦拥有一到二级行政管理机构,国家则至少拥有三级决策机构。(11)瑞特、厄尔等人则将这种决策等级(行政管理层次)与聚落等级相对应,进一步提出:四级聚落等级代表在村社之上的三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国家;三级聚落等级代表在村社之上的二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复杂酋邦;二级聚落等级代表其上有一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简单酋邦。(12)至于划分和衡量聚落等级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是第二大聚落(即二级)应是最大中心聚落规模的二分之一,第三大聚落(即三级)应是最大中心聚落规模的三分之一,以此类推。为此,澳大利亚雷楚布大学的刘莉教授在其《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一书中,将上述说法列表予以表示:(13)
上古社会聚落群中的各种聚落应该是有等级的,聚落等级的划分若能接近历史实际,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的行政管理等级和政治决策等级的一些情形,这也是社会复杂化的一个方面,因而有其理论上的意义,但“聚落等级国家论”也有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划分和衡量史前聚落等级的标准有研究者主观上的因素,因而所划分出的聚落等级很难说就对应于当时的行政管理等级和政治决策等级。其二是所谓国家的产生是由四级聚落等级组成和其上有三级决策等级来表示的说法,过于绝对化,过于教条,用中国上古时期即虞、夏、商、周时代的情况来检验,似乎与古代中国的实际不符。其三是作为区分酋邦与国家的衡量标准,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某个聚落群中聚落等级究竟是由三级还是四级而构成,问题的实质在于该政治实体是否存在较集中的强制性权力结构,社会中是否存在阶层或阶级的不平等。
首先,就划分聚落等级的具体情形而言,我们以《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一书为例,该书将中原、山东、陕西中部各地区和各亚地区的聚落群,大部分划分为三级,也有二级和四级,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标准并不统一,同样作为龙山时代的第一级聚落,陶寺中期的城址规模是280万平方米,而伊洛地区王湾类型的第一级聚落规模是20万~30万平方米,豫北地区后岗类型的第一级聚落是30万~56万平方米,豫中地区的第一级聚落是20万~50万平方米,山东临沂地区的第一级聚落是75万平方米,山东日照地区的第一级聚落(两城镇)是246.8万平方米,鲁北地区第一级聚落城子崖城址是20万平方米,等等。可见,虽然都被称为第一级聚落,但各地的悬殊是很大的。考古学者在依据聚落规模进行聚落等级的划分时,各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无法作出统一标准。即使同为第一级聚落,晋南280万平方米的陶寺遗址与豫西、豫北、豫中三四十万平方米的第一等级聚落遗址,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此地被划分为第一等级的聚落,放在彼地就只能属于第二乃至第三等级的聚落。所划出的各个规模等级在本聚落群中有相对意义,但在各地之间却没有可比性。此外,对于城址的面积与遗址面积需要区别对待,这是因为从事过考古学调查的人都知道,在一个遗址中,由城垣圈起来的城内面积与整个遗址的面积不是一个概念,城址面积往往要小于一般意义上的遗址的面积。这样,对于某一聚落群来说,如果把20万平方米以上的遗址划为第一等级的话,那么作为城址,究竟多大规模的城址与之相当呢?是10万平方米以上还是15万平方米以上呢?其换算的依据是什么?总之,聚落等级的划分每每以聚落的面积大小为依据,而聚落面积大多是通过考古调查所采集的陶片等遗物、遗迹做出的考量,只有少数是依据考古发掘所得,这种考古调查采集到的陶片每每是不同时期的陶片混杂在一起,这样计算出的聚落面积就属于不同时期的聚落叠加交错的面积。此外,聚落规模等级的划分只是在各地聚落群内部具有相对性,而在各地的聚落群之间无法给它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为此,我们说聚落等级的划分含有研究者主观因素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是否只有四级聚落等级才表示国家的产生,也是很难说的。若用已知推未知,我们用我国商周时期都鄙邑落的等级情况来检验这一说法,问题就看得比较清楚了。以商代为例,商的“内服”之地(亦即王畿或王邦之地)的都鄙邑落的等级可分为三级:即王都为第一级(最高级),朝臣、贵族大臣的居邑或领地(类似于周代的采邑或公邑)为第二级,普通村邑或边鄙小邑为第三级。商的“外服”之地(亦即位于四土的侯伯等附属国之地)的都鄙邑落的等级亦分为三级:即最高一级是侯伯之君所居住的中心性都邑,如甲骨文中“侯唐”(即唐侯)之“唐邑”、丙国之“丙邑”、“望乘”国族之“望乘邑”等,第二级是其他贵族之邑或族长所居住的宗邑,第三级是边鄙小邑或侯伯贵族领地内贫穷家族所居住的普通村邑,如“沚”伯领地的“东鄙二邑”、甲骨文中的“鄙二十邑”、“三十邑”之类用数字计量的小邑等。(14)由于商代是“复合制国家结构”,商代有些侯伯在臣服于商王之前是独立的邦国,在臣服或从属于商王之后,商王对侯伯之地的统治和支配也是间接性的支配,所以划分商代的聚落等级结构只能将作为内服的王邦与作为外服的侯伯分别区划,而且这些聚落等级之间的上下关系也只是有某种隶属关系而不是行政区划的分级管理关系。仅就聚落的等级分类而言,已经由邦国发展为王国的商王朝,无论是商王直接统治的王邦还是由侯伯支配的各个族邦,都看不到有所谓四级的聚落等级结构,这与瑞特、厄尔等人只有四级聚落等级才表示国家的理论是完全不同的。
周代的情况也是这样,既有两级聚落等级,也有三级聚落等级。西周王畿即王邦之地实行公邑、采邑制和国野制,从“国”与“野”来看,是两级聚落等级,加上贵族所领有的采邑(封邑)和公邑可构成三级聚落等级。西周诸侯国后来也实行采邑制,但在被分封初期,不需要向公室弟子分出采邑(封邑),所以西周诸侯国最初是没有采邑的。西周诸侯国在被分封初期,直接控制的国土并不是很大,其都城及周边地域也当实行国野制,经过发展,有的诸侯国成为具有一定领土范围和几个城邑的贵族国家,有的则依旧是由单一城邑和其周围的村邑组成的贵族国家。其中,在具有几个城邑(公邑和采邑)和某种领土范围的诸侯国中,其国都的邦君与公邑之间有隶属关系;国都与分封给贵族的采邑之间作为不同等级的聚落层次,国都为一级,采邑只能是次一级,但二者绝非行政区划的分级管理关系。至于只有单一城邑和其周围村邑的贵族国家,有点像春秋时期的一些小诸侯国,如《左传》昭公十八年(公元前524年)记载说:“六月,鄅人籍稻,邾人袭鄅。鄅人将闭门,邾人羊罗摄其首焉,遂入之,尽俘以归。鄅子曰:‘余无归矣。’从帑于邾,邾庄公反鄅夫人,而舍其女。”这段记载是说:鲁昭公十八年六月,鄅国国君巡视籍田,邾国军队袭击鄅国。鄅国人将要关上城门,邾国人羊罗把关城门人的脑袋砍下,用手提着,就因此进入鄅国,把百姓全都俘虏回去。鄅子说:“我没有地方可以回去了。”跟随他的妻子儿女到了邾国。邾庄公归还了他的夫人而留下了他的儿女。从这段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鄅国国小民少,邾人破城便灭其国,可见其统治的范围仅限于都城周围地区,显然属于一个以都城为中心的城邑国家,很难作出聚落形态上的三级或四级之类的等级划分。
这样,我们认为,所谓二级、三级、四级聚落等级及其最高等级的聚落规模,反映的只是社会复杂化程度和这一政治实体所控制的领土范围,何况我们对于聚落等级的划分也只是相对的,是依据考古发掘工作的不断展开而时常发生变化的,而且即使聚落等级之间有隶属关系,也不能说这种隶属关系就是行政区划的行政管理关系,也就是说,在古代中国,在夏商周时期的上古社会,邦君与贵族领地或采邑之间的隶属关系并不等于秦汉以后郡县制下中央与地方的那种具有行政级别的行政管理关系。那种只有具有四级聚落等级的形态才表示国家的产生的理论是有局限性的,它并不能说明国家是否产生这一问题的实质,因而也不应作为其衡量的标准。我们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结合起来研究古代国家和文明的起源,固然要对聚落的等级做出划分,并由此来说明社会的复杂化,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对史前社会组织、等级、阶层、阶级的产生、权力性质的演变,乃至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方可说明早期国家与文明社会是如何产生的,其演进的机制和运动的轨迹是什么,早期国家的形态和特点是什么。为此,仅就国家形成的标志而论,我们依然主张阶层阶级的出现和强制性权力的设立是最具特征性的,而且在考古学上可以找到其依据和物化形式,因而是具有可操作性的。(15)
三、中国早期文明与国家形成的时间与空间
中国文明起源的时间是随着考古学的实践而逐渐向前推移的。商代有甲骨文字,这是1899年甲骨文被发现后很快就被认识的。甲骨文之外,对商代文明更全面的认识,始于1928年开始的对安阳殷墟的考古学发掘。从1928年至1937年,在安阳殷墟进行了十五次发掘,发现了商代晚期的宫殿宗庙基址和王陵墓群,以及大量的铜器、陶器、石器、骨器和大批的甲骨文,从而证明殷墟是自盘庚迁殷(16)直至纣王灭国,历时273年之久的商代晚期都城。通过殷墟的发掘,当时的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文明可以上溯到商代晚期。例如在史学界,郭沫若在1930年出版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由于对商代的社会估计较低(如说商代是石器、骨器、青铜器并存,故而还“是金石并用时期”;商代已有文字,可“还在形成途中”;“商代的末年还是以牧畜为主要的生产”,“农业在当时尚未十分发达”;商代的王位是兄终弟及;据卜辞,商人尊崇先妣,对先妣特祭,在殷末年“都有多父多母的现象”等),把殷商社会定为“氏族社会的末期”。而吕振羽1934年初版、1961年再版的《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和1935年初版、1946年修订版、1962年再版的《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都以夏代为“父系本位的氏族社会”,而对殷代的文化、生产、社会组织等重新进行了分析论证,对殷代文明作了新的估计,认为殷代是出现国家的奴隶制社会的开始。将商代以前作为史前社会来对待,类似的看法也见于吴泽在1943年由桂林文化供应站初版的《中国原始社会史》和1949年8月由长风书店出版的《古代史》(殷代奴隶制社会史),以及翦伯赞在1943年写的《中国史纲》第一卷等书中。
到了20世纪50年代初,首先是郭沫若改变了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对商代社会性质的看法,不但认为商代是奴隶制社会,而且将夏、商、周三代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形态来考虑,认为夏、商、周三代的生产方式都是奴隶制。(17)随着郭沫若的这一改变,史学界一些学者明确主张夏代是已进入国家的奴隶制时代。(18)但夏代文化是什么,则是很不清楚的,因此范文澜先生在1954年再版的《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中,依据龙山文化层在仰韶之上、殷商之下的层位关系,称之为“假设的夏朝遗迹”。诚然,当时史学界也有一些学者依然坚持盘庚迁殷以后中国进入文明时代,如王玉哲《试论商代兄终弟及的继统法与殷商前期的社会性质》论文(19)和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专著(20)等。所以,真正使中国文明形成的时间进一步向前推移的是郑州商城的发现和偃师二里头遗址的发掘。
1952年,在对郑州二里岗遗址的发掘中,发现其文化遗存的面貌特征与安阳殷墟文化有相似,也有区别,即把此类遗存命名为二里岗期商文化。1954年,在郑州人民公园遗址的发掘中,发现该遗址的文化堆积分上、中、下三层,上层文化特征与殷墟接近,中、下层则与二里岗期商文化相同,由此在年代上确定了二里岗期商文化早于安阳殷墟文化。而二里岗期的都城遗址是1955年发现的。这年秋,在河南郑州发现了商代早期的城垣遗迹,其后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发掘,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收获。郑州商城城址略呈南北纵长方形,周长6960米。在南城墙和西城墙之外约600~1100米处,又断断续续发现三段夯土墙基,可称之为外郭城墙。在城内东北隅发现大面积宫殿建筑基址,在城垣与外郭之间则有多处铸铜、制骨、制陶等手工业作坊遗址。郑州商城的发现,使得在考古学上找到了早于安阳殷墟的商代前期的都城,也使得中国文明至少要提前到商代早期。
在发现了二里岗期商文化之后,对于夏文化的探讨也提到了议事日程。其突破口是1959年二里头遗址的发现。1959年夏天,为了探索夏文化,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以徐旭生先生为首的调查组,赴豫西地区进行“夏墟”的调查,在河南偃师县二里头发现了面积颇大、文化遗存十分丰富的遗存,他们当时就已意识到这一遗址的重要性,判断它“实为一大都会”,又由于它包含一些与二里岗文化相近的因素,因而认为它很有可能是“汤都西亳”。(21)二里头遗址发现后,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发掘至今五十年来,在二里头二期、三期、四期都发现有大型宫殿宗庙建筑基址,还发现有铸铜遗迹、房基、陶窑、墓葬和青铜器等,所以二里头遗址从二期到四期都是作为都邑而存在的。
关于二里头遗址究竟是夏代的都邑还是汤都西亳的问题,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学术界的争论是非常激烈的。例如,一些学者考虑到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中的差异,三、四期与二里岗下层相近,以及文献中有偃师为汤都西亳的说法,认为二里头一、二期是夏文化,三、四期是商文化,三、四期是汤都西亳时的都邑遗址。(22)另一种观点认为,“郑州商城本身属最早的商年,而商城之下的诸文化层的下限乃属夏年”,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都属夏文化,并提出著名的郑亳说,认为商汤所都亳城是郑州商城。(23)此外,也有主张二里头一至三期为夏文化,四期为商文化或四期为夏桀灭亡后进入商初的夏人文化。(24)还有认为二里头一期文化为夏文化,二期以后为商文化。(25)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有关夏文化的研究又有新的进展。其一是随着1983年在河南偃师县发现偃师商城,特别是当人们发现偃师商城第一期第一段的商文化在年代上相当于二里头文化第四期时,(26)那么,夏与商的界限就可以划分在二里头文化第三期与第四期之间。其二是在豫西的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之间发现有被称为“新砦期”的文化类型,从而使豫西河南龙山文化与二里头文化完全可以衔接起来。其三是在碳十四测定的年代方面,20世纪七八十年代测定的二里头遗址一至四期的年代范围是公元前1900年至公元前1500年左右,有四百余年的历史,文献记载夏代的积年一般认为是471年,二者差距不大,这也是邹衡先生主张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全为夏文化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2005年以来采用系列测年法测定的最新碳十四测年数据,把二里头遗址一至四期的年代范围限定在公元前1750年至公元前1500余年,二里头文化只有二百年的历史,用二百来年的二里头文化的年代是无论如何填不满夏代471年的积年,这样,以当前的碳十四测年的数据而论,在二里头文化一至三期的基础上,只有加上二里头文化一期之前的新砦期和新砦期之前的中原龙山文化末期(或称河南龙山文化末期)的文化遗存,才能符合约有471年时间的夏代历史的范围。因而我们说作为夏代的考古学文化很有可能是从中原龙山文化末期开始,经过新砦期,并包括二里头文化一至三期这样一个范围。其中,二里头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宫殿等遗迹属于夏代晚期王都遗迹,而二里头遗址第四期遗迹则是进入早商年代的夏人所遗留。(27)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在探讨夏文化的同时,对于中国文明起源和国家形成的时间的看法也有很大的变化。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于夏代之前的“五帝时代”,其中有的主张是距今5000~4000年前的龙山文化时代,有的则主张是龙山文化之前的大汶口文化或红山文化时期;另一种则认为是夏代,或考古学上的二里头文化时期。两种观点都是从考古学与历史学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论述的,其趋势是主张第一种观点的人愈来愈多,已逐渐成为一种主流观点。(28)例如,张光直先生最初是主张中国古代国家开始于夏代,在《从夏商周三代考古论三代关系与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29)一文中,他将中国的旧石器时代和中石器时代对应于“游团”(bands),将仰韶文化对应于部落(tribes),将龙山文化对应于酋邦(chiefdoms),将夏商周三代对应于国家(states)。后来,张光直先生的观点有所改变,在《中国古代王的兴起与城邦的形成》(30)一文中,张先生提出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龙山时代初期开始,中国的政治景观是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和东海岸地区的平原河谷中分布着成千上万的大小古国,这些古国内部已存在阶级分化。国邑之内上层统治阶级对下层阶级进行经济剥削;国邑之间即国与国之间进行斗争,将敌国的物质财富和人力资源据为己有。这属于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于龙山时代的一种观点。
主张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于夏代之前,特别是夏代之前的龙山时代的学者,列举了这一时期许多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来说明这一问题。例如,在仰韶文化后期、红山文化后期、大汶口文化中后期和龙山文化时期,各地墓葬所反映出的贫富分化、贵族阶层的形成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升的;城邑出现于龙山时代之前的大溪文化晚期和仰韶文化晚期,但在龙山时代,各地都有城邑的崛起,此时的城邑不仅是普遍的,而且城内建有宫殿等高规格的大型建筑物也是显著的;这一时期,在许多地方发现有或者被称为“刻化符号”或者被称为“陶文”的文字或符号;许多地方还有冶炼的铜器,而江浙地区的良渚文化则以其丰富灿烂的玉器为其特色。总之,龙山时代的这些社会和文化现象,用我们提出的古代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准——阶级阶层的存在和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的设立来衡量,是可以得出国家已形成这一结论的。这时的国家是较为原始的简单的国家,规模不大,小国寡民。中国古代最初的“邦国”,就是一种原始的、简单的国家。所以,我们有时又称之为“初始国家”或“族邦”等,它属于早期国家的范畴。
龙山时代诞生的国家不是一个而是一批,它们分布于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各地,这一情况与史书中称尧舜禹时期为“万邦”是颇为吻合的。当然“万邦”中,并非各地所有的政治实体都已演化进入了国家社会,其中也有的只是部落或所谓“酋邦”(酋长制族落);在聚落形态上,有的也只是中心聚落而已。但事物的性质每每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来规定的。既然这一时期已诞生了一批小国寡民式的国家,那么这一时代就应属于早期文明时期的第一阶段。
在夏代之前的万邦时期,中原地区曾有过尧舜禹联盟。以往一般称之为“部落联盟”。鉴于尧、舜、禹各自的政治实体都是邦国,属于早期国家的范畴,所以这种联盟就应当称为“邦国联盟”或“族邦联盟”。其实,尧、舜、禹是双重身份,他们首先是本邦本国的邦君,又都曾担任过邦国联盟的“盟主”亦即“霸主”。夏商周三代王朝之王的“天下共主”地位,就是由尧舜禹时期邦国“盟主”或“霸主”转化而来的。这样,对于夏代及其之前的国家就可以做这样的定位:夏代之前龙山时代的国家是中国最初亦即最早的国家,而夏代则属于以王邦即王国为核心的多元一体的第一个统一的王朝国家。为此,我们把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演进划分为三大阶段:邦国(颛顼尧舜禹时期)—王国(夏商周三代)—帝国(秦至清王朝)。与此相对应的国家结构的演变也可分为:单一制的简单邦国—复合制多元一体的夏商周王朝—郡县制结构的统一国家。(31)
社会历史的演化,既与时间相伴,也需空间作为其舞台。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空间即地方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本土起源的还是外来的?其二若是本土起源的,那么是单中心还是多中心起源的?中国文化西来说有悠久的历史,甚至可以上溯到十七、十八世纪,(32)因而这也成为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中国考古学家必须面对,并力求解决的一个课题。在这方面,尹达、梁思永、夏鼐等先生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33)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国考古学取得巨大的进展,各地史前文化谱系日益清晰,中国文化、中国文明的外来说现已不复存在。现在问题的焦点是,在中国本土的范围内,中国文明究竟是起源于中原地区的一元、一个中心?还是起源于多元、多个中心?
大凡认为中国古代国家和文明起源于二里头文化时期或文献中的夏王朝的学者,多主张单中心论;而认为起源于二里头文化之前或夏代之前的学者,则大多主张多中心论。
诚如严文明先生所指出,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原中心论或中原起源说是颇占优势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夏、商、周三代王朝都是建立于中原的,如果只承认夏是中国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国家,或者如当时一些人主张的那样,只有到了商代,中国才真正进入文明时代,那么中国文明无疑就是在中原首先发生的。(34)因而,当时国外一些有影响的著述称中国古代文明为黄河文明。改变“黄河文明论”的是中原以外的考古发现,特别是长江流域的发现。1976年,伊藤道治教授在日本的《每日新闻》(10月1日文刊)上撰文,率先提出“河江文明”这一新概念、新史观,以替代以往“黄河文明”的提法。其立足点就是基于长江之北的盘龙城、江西省清江吴城等商代早中期遗址的发现,以及长江流域的屈家岭文化、马家浜、崧泽文化的繁荣及其与黄河流域的相互交流。他指出新石器时代,其文化的繁荣已经不是黄河流域的独占,而是黄河与长江两大流域相互反复交流,是一种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广大地域的繁荣,为此他取黄河之河和长江之江而提出“河江文明”,强调自新石器时代以来文化的多样性。我国的苏秉琦等先生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提出的把全国范围的考古学文化按区系类型划分的问题、(35)石兴邦先生对中国新石器文化体系的划分、(36)佟柱臣先生关于中国新石器文化多中心发展论和发展不平衡论的研究、(37)严文明先生关于中国史前文化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论述、(38)任式楠先生关于长江黄河中下游新石器文化交流的研究(39)等等,都属立足于史前文化的多中心论。
由于史前文化多中心、多系统事实上的存在,20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的单中心论者,虽说同过去国内外的“黄河文明论”有相通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因为在认为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于夏代或夏代以后的中原地区的单中心论者中,并不排斥中国新石器文化的丰富性与多元性,有的甚至还就新石器时代文化各地区之间,特别是黄河、长江两大流域之间的交互促进作用做了很有见地的论述。只是单中心论者面临的一个课题是必须回答:在灿烂发达、具有多元性的中国史前文化中,为何只有中原地区走向了国家文明的道路,而别的地区却被中断或停滞不前?目前虽说在个别的论著中对此有所解释,但总的来说研究得还很不够,还需要在史实与阐释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多中心论更是与中国史前文化的多样性联系在一起的。在着眼于新石器文化多样性及其交互促进作用的同时,多中心论者以龙山时代黄河、长江流域普遍存在的城邑和诸如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山东临腒朱封发现的龙山期大墓,良渚文化中瑶山、反山等贵族墓地所反映的阶层阶级的形成,以及龙山时代各地小件铜器与冶金遗迹、陶文、陶制礼器、玉器等现象为依据,再结合文献中有关夏代以前即已出现“万邦”——邦国林立的情况,认为在古代中国大陆这个大的文明发祥区域内,最早出现的小国都邑文明是散见于各地的一批而非孤独的一个,夏王朝时所具有的多元一体的政治中心是在之前众多小国分立与抗争势态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多中心论也可以说是面对近几十年来一系列考古新发现,并结合古史传说而作出的一种新解释。(待续)
注释:
①王巍:《试谈文明与国家概念的异同》,《古代文明研究》2005年第1辑。
②柴尔德:《远古文化史》,周进楷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216页
③参见陈星灿《文明诸因素的起源与文明时代》,《考古》1987年第5期。
④夏鼐:《中国文明的起源》,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81页。
⑤童恩正:《有关文明起源的几个问题——与安志敏先生商榷》,《考古》1989年第1期。
⑥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⑦田昌五:《古代社会形态析论》,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181~184页;陈星灿:《文明诸因素的起源与文明时代——兼论红山文化还没有进入文明时代》,《考古》1987年第5期;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2页。
⑧⑩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3~5、3、346~350页。
⑨王震中:《文明与国家——东夷民族的文明起源》,《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
(11)G. A. Johnson, Local Exchange and Early State Development in Southwestern Iran. Museum of Anthropology, University of Michigan Anthropological Papers 51, pp. 4~12, 1973.
(12)Henry T. Wright, Recent research on the origin of the state. Annual Review of Anthropology 6: 379~397, 1977. Timothy K. Earle, The evolution of chiefdom. In Chiefdoms: Power, Economy, and Ideology, edited, by T. Earle, p. 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13)[澳大利亚]刘莉:《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陈星灿等译,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14)王震中:《商代都鄙邑落结构与商王的统治方式》,《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15)王震中:《国家形成的标志之管见——兼与“四级聚落等级的国家论”商榷》,《历史研究》2010年第6期。
(16)由于在小屯没有发现武丁以前的甲骨文,故也有人认为殷墟是自武丁开始的商代晚期的都城。但是1999年在安阳洹北发现的洹北商城有可能是盘庚所迁之殷都,殷的范围也应扩大到洹北商城一带。当时的情形应该是盘庚、小辛、小乙时的都城在洹北商城,因遭受火灾等变故,武丁时由洹北移到洹南小屯,这样洹北商城和洹南小屯等地都属于殷地范围。参见王震中《商代都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17)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18)束世澂:《夏代和商代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6年第1期。
(19)《南开大学学报》1956年第1期。
(20)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21)徐旭生:《1959年夏豫西“夏墟”调查的初步报告》,《考古》1959年第11期。
(22)殷伟璋:《二里头文化探讨》,《文物》1978年第9期;安金槐:《豫西夏文化初探》,《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
(23)邹衡:《关于探讨夏文化的几个问题》,《文物》1979年第3期。
(24)孙华:《关于二里头文化》,《考古》1980年第6期;田昌五:《夏文化探索》,《文物》1981年第5期。
(25)孟凡人:《试论夏文化及其与商文化的关系问题》,《郑州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
(26)中国社科院考古所河南二队:《河南偃师商城宫城北部“大灰沟”发掘简报》,《考古》2000年第7期。
(27)王震中:《商族起源与先商社会变迁》第四章第二节“夏文化分期与夏商划界之新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28)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研究的现状与思考》,收入王震中《中国古代文明的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9页。
(29)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52页。
(30)《燕京学报》(新)1997年第3期。
(31)王震中:《夏代“复合型”国家简论》,《文史哲》2010年第1期。
(32)陈星灿:《中国史前考古学史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0~35页。
(33)尹达:《新石器时代》,三联书店1979年版。
(34)严文明:《中国文明起源的探索》,《中原文物》1996年第1期。
(35)苏秉琦、殷玮璋:《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文物》1981年第5期。
(36)石兴邦:《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文化体系及其有关问题》,《亚洲文明论丛》,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37)佟柱臣:《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多中心发展论和发展不平衡论》,《文物》1986年第2期。
(38)严文明:《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文物》1987年第3期。
(39)任式楠:《长江黄河中下游新石器文化的交流》,《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