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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史研究的理论视野和研究取向
发布时间: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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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史研究的理论视野和研究取向
作者:李晓龙、温春来 文章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13年第2期。
【摘要】: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盐的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历来备受朝廷重视。但其重要性并未在当今的盐史研究中得以充分呈现,以往的中国盐史研究受制于时代和学术背景,侧重于国家层面的政治史、制度史的研究。本文认为,中国盐史研究也要在当今历史学的发展脉络下,超越既往范式,引入社会史的视角,重视区域研究,将其放回所在的历史脉络之中,结合历史人类学“现场感”体验与民间文献结合的旨趣,考察制度运作与地域社会文化的结构过程,才能达到深化盐史研究,真正体现盐在历史时期重要性的目的。
【关键词】:盐史;社会史;区域研究;历史人类学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这意味着对盐的控制可获得源源不断的利润。我国历朝历代无不将盐视为国家经济之命脉,实行专卖制度,对食盐的生产、贩运、销售加以严格控制。因此,唐宋以来,盐课在国家财税收入中便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明朝万历年间,盐课收入甚至跃居政府财政收入的第二位。显然,盐在中国历史上的关键性意义与目前的盐史研究成果相比较,其重要性一直未能得以显现。
日本著名学者佐伯富曾经指出:中国食盐专卖制度研究,在分析中国社会特别是近世中国社会性质时尤为重要,尤其要着力究明。[①]但是,近一百年来,盐史研究虽然成果数量不少,也涌现了一些优秀著作,但一直未能摆脱民国学者景怀钤自嘲的“盐糊涂”困局。据统计,国内外涉及中国盐史的学者达到六百多位。[②]但由于过往政治史、制度史研究取向的深远影响,包括佐伯富在内的学者们的盐史成果,主要侧重于典章的释读、条文的辨析和梳理,以及盐与国家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③]在这种取向之下,即便倾向经济史角度的盐史研究也强调盐商与专卖制度的关系,考察盐业改革与国家的经济运作的联系。[④]整体而言,以往的盐史研究除了技术史之外,其取向均是从典章入手,以厘清盐史的诸多制度及其细节为目标。联系到佐伯富所指出的中国盐史制度异常复杂多歧,这样一种研究一直陷于“盐糊涂”局面就在情理之中了。
从根本上讲,“盐糊涂”困局的突破,关系到一些基本史学认识与史学方法的更新,从而“预流”于当今史学发展进程之中的问题。具体而言,任何制度条文与社会的实际运作之间均存在复杂的距离、互动与关联,如若沉溺于前者必定会使研究成为脱离历史实际的“纸上谈兵”。因此,必须从具体的社会运作中,去重新认识、理解中国盐政制度。联系到盐史研究的内在逻辑和现代学术发展的走向,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从社会史视角出发,采用区域研究的方法,借鉴历史人类学的取向,将盐史研究从侧重于制度条文的研究转变为具有区域社会史与历史人类学导向的现代史学研究,是推动盐史研究进展的重要路径。下文将对此予以深入分析。
一、引入社会史视角
一般认为,社会史与传统的精英政治史有着极大不同,甚至被认为是政治史的替代物而出现的研究全体民众的历史。对于社会史的概念,虽然始终存在争议,[⑤]但综合而言,学术界对社会史的认识经历了两个阶段,从时间序列来看,强调的分别是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作为历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相当于政治史、经济史、思想史等等,是关于生活方式、闲暇状况和一系列社会活动的历史。它强调“眼光向下”的、“除政治史以外的民众史”,[⑥]专注于社会生活史的研究。第二,认为社会史不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是一个取代传统史学的政治史范式的新范式。[⑦]它更重视“自下而上”的研究视野,从民众的角度和立场重新审视国家与权力,审视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审视帝王将相,审视重大的历史事件和现象。[⑧]
如果采用社会史视角,从人(群)与人(群)的关系入手,将制度视为在交往过程产生并在此过程中不断调适的产物,重新审视既往以条文辨析为主要手段所研究呈现的制度,必然会对复杂历史实际有更妥贴的认识。刘志伟关于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的研究,就是从社会史视角研究制度史的一个范例。他没有将明初制定的里甲制与赋役制度视为僵化的范畴,而是在具体的社会互动关系之中,抓住“户”这一核心,动态地呈现制度与实际社会生活间的相互调适过程,不仅揭示了里甲赋役制度在广东实施的具体情形,在此情形中我们还可以自然地看到作者对该地域的宗族运作、盗乱、商业化、国家存在与地方因应等方面的别开生面的解释。[⑨]有意思的是,赋役、官方礼仪等等直观地呈现于政书、典章的国家制度,需要看到其在地域社会文化结构的动态过程中的展现情形,而像民间信仰这类看似基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来自相对“非制度化”的家庭与社区内部“耳闻目染”的现象,其背后总是体现着国家制度的影子。例如陈春声的研究表明,华南乡村社庙的出现,正是明王朝在乡村地区推行里甲制度,在里甲中建立“社祭”制度变化的结果,理想化的“国家”的“原形”,始终存在于中国老百姓的集体无意识之中。[⑩]这一结论再次提示我们,制度史研究要真正贴近实际的社会生活,其所要关注的多元社会面相,远远超出了制度条文本身。
当下的中国盐史研究,也需要我们具有社会史的视角。首先,把目光从精英和政治事件转向民众、基层社会和日常生活的“眼光向下”的社会史有助于扩展盐史研究的范围。与以往的政治史不同,社会史更强调的是民众的社会生活,提倡突出普通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过去的中国盐史研究,集中于探讨政治、制度,对于一般百姓的生活史,几乎很少关注。近年来,盐史研究也开始出现一些倾向于普通民众的课题,如民俗风情、生产习俗、灶户的社会生活、社会救济、民间信仰、宗族文化等等。[11]这些研究在深度上虽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却不乏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以民间信仰为例,在官方编修的盐法志中多置有“杂纪”一目,多记载盐区中与盐务、盐场相关的祠庙情形,如光绪《两淮盐法志》卷一百五十《杂纪门》称:“佛寺道宫名胜……淮扬财赋之区,禺策富商于焉萃聚,故倡捐兴建者多。兵燹以来,崇饰宏丽,日新月盛,兹备载于篇。”其中如龙王庙、都天庙频频可见。这些遍布于盐区的祠庙以及相关的民间仪式,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间信仰和仪式“常常相当稳定地保存着在其演变过程中所沉淀的社会文化内容,更深刻地反映乡村社会的内在秩序”。[12]盐区民间信仰往往是观察制度与社会互动的最佳窗口,理应成为我们认识盐政制度的一个重要媒介。
其次,更重要的是,如果把社会史作为研究范式而非史学分支,从社会的具体运作中去审视原有的研究对象,往往会得到一种更复杂与更辩证的理解。制度在运作过程中,要受到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所制约。脱离了社会本身,制度便失去存活的土壤。制度的意义,在于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及由此作出相应的变化,而非典章条文本身。以盐史为例,黄国信的研究就成功展现了食盐专卖这一重要制度如何在湘粤赣界邻地区展开与调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商人、政府、官吏、国家、士绅和百姓间的复杂博弈,表面上规范而清晰的专卖制度实际上灵活多变,它的确立与演变是通过种种利益关系引发的冲突、斗争与合作来实现的,它既是型塑地方社会的一种活跃因素,也在地方社会的型塑过程中改变自身。[13]这样,原本在《会典》、《律例》等文献中看似相当一致的静态的朝廷典章制度,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却表现出了多元性与流动性。食盐专卖如此,盐场制度也不例外。在以中国学者何维凝、徐泓、刘淼、日本学者藤井宏、波多野善夫等所揭示的明清盐场灶户组织、赋役及其相关制度的全国性演变的基础上,[14]近年来,段雪玉、李晓龙、叶锦花、徐靖捷等在关于广东、福建和两淮某些盐场的个案中,试图在具体的地方社会重新解读王朝典章。他们的研究表明,盐场制度的确立其实是地域社会对国家认同的权力和文化策略,是地域社会的族群自下而上获得身份认同的过程。它的运作和调适过程,也是一个通过与盐场地方灶户家族各种利益斗争和合作的互动过程。[15]
从制度条文考辨到社会史层面的制度运作的转向,使得我们必须审视历史研究的单位。根据典章条文,把全国的盐政制度笼统地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固然可在“宏观上”勾勒出了盐政制度的框架,然而,要了解实际的盐政运作,除了要对全国范围的情况,尤其是中央王朝的政策有着宏观把握外,还必须充分注意到,并非全国都实行了完全相同的盐政制度,而且同样的政策,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域实施,往往会呈现出不同的面相和影响。因此,研究者应该在特定的地域社会的场景中,通过具体的人的活动和事件的发展来展现制度性变迁,探讨制度变化与人的行动的相互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制度所施行的地区的社会经济的总体面貌有着尽可能全面的和深入的把握。这种把握,要超越盐政的范畴,把整个地区视为一个制度制定和施行的“区域”。
二、重视“区域史研究”路径
区域史研究由来已久,在国际学术界,法国年鉴学派的开创者和后来的若干代表人物,比如费弗尔、布罗代尔、拉杜里,都做过许多经典的区域研究。日本学界也强调将“地域社会”作为方法论概念,去研究不同社会集团在一定时间和空间状态下的的相互关系。[16]中国学者的区域史研究滥觞于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梁方仲、傅衣凌、陈翰笙等人的努力,或提倡关注乡村社会、重视社会调查,或从事相关研究,使区域研究蔚然兴起。近二十年来,中国的区域研究更是取得了丰硕成果。
中国区域研究最初的出发点可能是“有鉴于中国幅员辽阔,区域特征各异,发展先后迟速又复参差,若循中央入手之研究方式,固然可以得到整体综合性的观察,然了解难以深入。不如从地区入手,探讨细节而后综合,或可获得更为具体的认识。”[17]这种认识,对盐史研究也相当有启发。中国盐史研究的难处不仅在于盐法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还由于明清中国食盐生产区域的广泛。美国学者埃德蒙·H·沃原西通过对南宋食盐管理的区域控制的考察指出,“中国盐的管理在其发展、地区差别和地方习惯做法的多样化方面,十分错综复杂”。[18]这很准确地概况了传统中国食盐制度的特点。同一个制度,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来的是不同的景象。
不过,区域研究的更重要意义不是强调地区差异,也不是因为研究单位太大而不得不进行分解的权宜之策。从社会史的意义上,更重要的是将“区域”视为历史研究的单位或一种分析性概念。[19]在社会史思潮的影响下,历史学家对“历史”的理解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国家或王朝的历史不再是历史学研究的唯一重要主题。学界认识到,考察一个较小的地区的历史过程更能够多方面、多层次地展示普通人的活动及其社会表现,从而体现“总体历史”的追求,历史研究的单位也由“国家”、“民族”转换为“区域”。 [20]在这里,“区域”便不等同于地方。例如,过去20多年来,广东、福建、香港的一些学者的区域研究呈现出这样一种取向:秉持社会史研究的视野,同时把特定地域视为一个整体,全方位地把握它的总体发展,透过国家意识形态在地域社会的各具特色的表达,展现国家与地方交织在一起的历史,完全避免了学者们对区域研究可能导致的“鸡零狗碎”弊病,这些研究所呈现的“区域”,其意义当然不是“地方”所能承载。从这个意义上,区域研究并非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区域特征各异”,而是出于研究者的关怀。它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是只有在帮助人们理解历史事实的时候才具有意义。
先国范围的情况,尤其是中央王朝的政策有着宏观的上述对区域的全新认识对盐史研究的启发至少有两点。首先,盐史的区域界线应该是流动的,它作为分析工具,带有主观建构的性质,是一个在不同的历史过程中,由不同的人群因应不同的需要而产生的工具与多层次的观念。这样,“区域”是需要根据研究者的主题和随着人的活动而变化的,小至一个村子、一个盐场,大至一个盐区、数个盐区均可以视为一个区域。以黄国信关于湘赣粤三省界邻地区的研究为例,他的成果表明,湘赣粤三省界邻地区这一研究地域,依据研究的不同目的和角度,会有不同意义的区域划分归属。“讨论政治史,它因行政区划不同,可以分属不同的省区;讨论商品流通及经济史,这里有同属一个以行政手段划定的盐区,也有其他不同商品的市场区;当面临由食盐流动而引致的运输问题,湘江、赣江、北江三江在南岭山区船运尽头之口岸,似乎仍可各自被视为三个区域受制于大江河流域格局的贸易网络的边缘市场中心;这些口岸与周边地区的贸易活动及各个口岸之间的商品流通,似乎又使我们可将其视为一个自成体系的山地经济区域”,同时,在当地居民的交往圈范围内,这又被视为他们“认同的文化与社会区域”。不同的人在同一个地方,会产生关于区域的不同的认识;甚至同一个人在同一个地方,当他面对不同的问题时,也可能有不同的区域观念。[21]因此,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问题意识,在一种具有大历史关怀的自觉中去呈现区域、研究区域,超越就盐论盐的既往范式,把盐的社区看做一个综合了的社会。在这个区域中,盐只是其中的一个元素,它也许至关重要,也许无足轻重,一切判断都需建立在对该区域社会经济的总体面貌尽可能全面和深入的把握之上。只有带着鲜明的问题意识,在宏大的历史脉络中全面把握区域的社会整体,才有可能实现中国盐史研究的学术超越。我们并非否认盐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重要性,而是将其放回其应有的历史脉络之中,去衡量其内在的意义,并由此观察地域社会的运作机制。
其次,“区域”既然并非与国家对立的研究单位,而是与后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辩证关系,区域研究的目的之一,就应该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就是要努力了解由于漫长的历史文化过程而形成的社会生活的地域性特点,以及不同地区的百姓关于‘中国’的正统性观念,如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通过士大夫阶层的关键性中介,在‘国家’和‘地方’的长期互动中得到形成和发生变化的”。[22]但过往的诸多盐史研究,因为受材料中国家制度和国家“话语”的强大影响,过于忽视了地方所具有的内在能动性。学者们一方面把盐政和盐法制度视为一个王朝自上而下的推行过程,是由中央王朝统一制定施行的,认为全国各地区的制度有相对高度的统一性,并以此借助资料文献较为丰富的两淮、两浙地区的制度研究来归纳全国性的制度特点,由此往往容易陷入对全国制度的断章取义的解读。另一方面,对于区域盐史的研究又受到“中央——地方”一体化的观念的影响,在解释区域盐史的时候,更多的借助被认为是全国盐法制度典范的两淮盐场的制度来研究、解释地方的盐政特点。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有助于明了地方盐政制度,但却无法解释不同区域盐政制度、盐场组织和形态演变的所呈现出来的不同景象。这都是因为没有注意到,国家的盐政制度并非抽象范畴,而是需要在具体的“区域”中展开和实现的。区域性的盐史研究,需要回到区域历史的自身脉络中去,既要时刻把握国家的存在,又要具体地体验历史时期地域社会的生活,在充满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考察地方社会文化结构的动态过程对盐政制度的影响,以及制度的推行过程与地方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
把握区域社会发展的内在脉络,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揭示社会、经济和人的活动的“机制”上面。盐场所在区域社会的生态、环境、经济、组织以及其中的种种关系、变化与盐政制度的运行和演变有着密切的联系。近年来,一批学者已开始实际展开盐场的区域研究,例如,杨培娜注意到闽粤沿海地区的食盐生产技术从煎盐法到晒盐法的转变过程,导致了具有地方性的晒盐场地——“埕”发展成为盐场新的基层组织,同时盐课改折又促成沿海村落人群对食盐生产合法性的获得。[23]段雪玉以广东香山盐场为例,揭示明初以来灶户立籍对于盐民的合法化与其社会身份的重要性,明中后期以来香山地区地方社会上的沙田开发、水陆转移、灶丁逃亡以及地方动乱,逐渐影响到香山盐场的实际运作。[24]叶锦花则集中探讨灶户制度在一个具体的盐场——福建晋江浔美盐场中的运行过程,以及盐场地方的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对灶户制度的利用和与中央王朝的互动,揭示灶户制度演变与具体的盐场地区的运作模式、组织结构、社区关系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复杂过程。[25]李晓龙通过对珠江三角洲若干盐场的考察,分析在明清沿海盐场的运作中制度改革与地方政府、地方权势之间的互动关系,表明盐场制度、灶户户籍的建立和运作的过程,是一个交织着盐场管理制度改革与地方利益斗争的互动过程。[26]这些研究的共同之处,在于集中考察明清以来某一区域的盐场的总体社会变迁,分析国家食盐生产、户籍赋役、基层行政等制度之间的关联,在王朝制度规定和生态、环境、区域开发等因素制约之下的灶户社区的经济关系、经济形态和权力关系,以揭示出明清两代当地灶户地区社会变迁的大致面相与趋势。
三、践行“历史人类学”方法
要真正实现区域研究所强调的对“地域空间”的历史性过程和场景的重建与“再现”,除了要对历史文献保持敏锐的感觉,还需要有明晰的历史“现场感”的体验,并用以解读历史文献,分析群体的不同历史表达,而这一点,正是历史人类学的旨趣所在。
同几乎所有在国际上有影响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流派、风格与方法一样,“历史人类学”最初主要是西方学者所提出来并予以实践的,但西方学者对何谓“历史人类学”的见解并不一致,大致上可分为从历史学的角度予以说明者和从人类学的角度来说明者两大类,而每一大类内部又存在不同的看法。近年来,“历史人类学”在中国也逐渐成为热门话题,出现了不少自称为或被称为具有“历史人类学”风格的论著。其中,有的作品是按照某种外国学者的理论赋予自己历史人类学的色彩,有的研究则不同于西方学术界任何历史学家或人类学家所定义的“历史人类学”。尽管中西学界都是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可能是大部分学者都同意的,即,“历史人类学”是在一种方法论的意义上提出来的,它并不意味着一块特定的研究范围或某种特定的研究对象。[27]
本文所指的“历史人类学”,不同于西方任何历史学家或人类学家所界定的“历史人类学”,它是根植于中国既有的学术传统(主要是以梁方仲与傅衣凌为代表的中国社会经济史传统),同时又积极与国际学术界对话而形成的研究取向,惟其如此,它对于中国盐史研究才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这种历史人类学的核心方法论,即“在田野现场解读文献”,具体言之,在坚持尽可能搜集各种传统史料的同时,通过田野调查,获取各类民间文献和口碑资料,并考察区域自然环境、建筑布局、各种民俗、仪式活动等等,从而获得了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但却并非全然无关的历史表达,然后将它们整合在一起,呈现出更具有整体感与立体性的区域历史。在此过程中,研究者会对历史有更亲切认知,并有可能体验到历史在当代的延续与影响,从中激发出不一样的思考。不过,更重要的是,研究者自然体会到,作为史学根基的文献(包括正史等传统文献),因为经由田野工作获得了更完整的语境,从而可以得到更深切的理解,在图书馆或书斋中读得似是而非甚至不知所云之处,或许就在田野工作中豁然开朗,许多自以为已经“读懂”之处,现在也可能发现其实是一种误读。目前学界的研究中,萧凤霞关于中山小榄菊花会的研究、科大卫和刘志伟关于珠江三角洲宗族的研究、陈春声关于潮州地方动乱和民间信仰的研究,郑振满关于福建莆仙平原以及赵世瑜关于华北的研究都显示出这种历史人类学的特色。[28]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近年在三联书店出版的“历史·田野”丛书,也反映出这一学术取向。这些研究,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立在学者对于当地社会的田野考察和田野认识之上。
提倡盐史的区域研究,同样需要重视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方式,这对中国盐史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首先,中国盐史田野调查的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收集我们从图书馆、档案馆中所难以获得的文献以及各种口碑资料。传统盐史文献如盐法志与官方档案等,对于盐政制度的叙述往往都偏向官方的层面,不但含混笼统,而且忽略了与社会联系更为紧密的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形,此外一些关键制度、词语因为在当时属于一般常识而没有解释,对后人就成为了难解之谜。民间文献常常能弥补这些不足。历史学家对于珠江三角洲、韩江三角洲、莆仙平原和闽北地区的若干社区的田野调查经验告诉我们:在田野调查中,可以收集到极为丰富的民间文献,包括族谱、碑刻、书信、账本、契约、民间唱本、宗教科仪书、日记、笔记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在调查时还可以听到大量的有关族源、开村、村际关系、社区内部关系等内容的传说和故事,对这些口碑资料进行阐释,所揭示的社会文化内涵往往是文献记载所未能表达的。[29]中国盐史的田野工作,同样有助于我们去理解在文献记载中可能被忽略的基本制度。一个典型的案例便是明清盐场的灶户组织罕见于《会典》、《事例》等典章文献的记载,或者空有其名而未叙述其实,但现在我们知道,两淮实行以总催为骨干的团总组织并演化成清代的灶头长组织;两浙则由明代的团总制、灶甲制演变到清代的以维护盐场治安为首务的“团保制”;广东地区实行类似于里甲制度的栅甲制,设立栅长协助场吏以督盐丁办纳盐课;福建、云南地区更为特殊,福建实行以晒盐场地为核心的仓埕甲组织,云南则是按照灶户所拥有的卤权以及卤权所在的灶来形成一种灶户组织。[30]这些细致的认识,大都是建立在学者扎实的田野调查和对民间文献的分析的基础之上而得出来的。
其次,更重要的是,中国盐史的研究必须重视田野考察,从中获取历史的“现场感”,并且将正史文献与民间文献、田野考察相结合,借助“现场感”以更好地解读历史文献。田野调查的目的,还在于获得一种“文化体验”,在这种体验中捕捉解读文献的“灵感”,去培养对历史过程的观察力和问题意识。[31]田野调查往往是在较小的地理单元(或称之为“区域”)中进行,从这里,我们能够获取其整个文化的方方面面,通过我们多方面的考察和解读,把握其文化的深层结构,最后将其与整个中国文化的建构过程联系起来。我们的研究才能因此超越“鸡零狗碎”的地方史,实现对大历史的了解。举一个简单却很重要的例子。两淮盐场产盐量居全国产量的大半,有“天下产盐之地九,而课额以淮盐为最多”之说。淮盐之生产,“酌灶居远近,每场就便立舍数区,官置锅盘,安聚灶户,官给草荡,煎烧盐斤。”[32]仅就文献记载并结合《两淮盐法志》所录各盐场场图,我们容易得出两淮广袤之地区尽为产盐地的直观印象。但当我们回到“历史现场”、实地考察的时候,却会发现另外一番景象:真正能够进行食盐生产的区域只有少数的临近海域的地区,而隶属盐场范围的大部分地区是无法煎制食盐的。这一令人震惊的事实除了纠正我们从文献中得到的错误认识外,还提示出一个新的思考方向,为何文献与田野间会有如此大的差距?徐靖捷结合正史、政书以及在田野中搜集的各种民间文献与口碑资料,通过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揭示了随着海岸线迁移,盐场人群自西往东分层的过程,这是一个发前人之所未覆的关于全国最重要盐区的新见解。[33]这样一种研究,是只在书斋中埋首苦读得不出来的。
田野考察虽然直接面对的是下层的、地方的历史,但在这种下层的历史中,却必然隐含甚至反映着上层的历史。我们走到村庄里,往往可以发现村民怎样利用、诠释国家的制度,而这种诠释有时候会反过来影响国家制度的发展。这些认识,不经意间就能够颠覆我们从通史认识中所建构起来的历史知识,从而深化我们对国家内在运作的结构认知。叶锦花关于明清福建晋江浔美盐场的研究可视为中国盐史的历史人类学考察的一个实践。她选定福建沿海的一个盐场作为研究区域,进行长期的田野考察,收集大量的民间文献,并在对当地“历史现场”体验的基础上建立起她对明清灶户制度变迁的理解。她将对浔美场灶户制度的具体运作和调适的考察,与建立在时间序列上的盐场地方社会的变迁过程结合起来,展现了军、民、灶多种户籍共存下的盐场地方,在与盐场改革、盐课改折、赋役变革、食盐运销制度调整以及宗族发展等一系列制度变革和社会变迁的互动中,通过不同时期官府对灶户制度的调整和地方宗族的有意识的调和,军民灶界限逐渐模糊化且最终消失,并最终形成以宗族为媒介的盐场基层组织。该研究透过一个具体的、动态的、生动的区域史的盐场考察,展示了东南沿海社会的组织结构、权力格局和社会经济的变迁过程。[34]
总之,以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去研究中国盐史,最终是要呈现盐在整个传统中国社会经济中应有的意义。只有既重视时间和过程,又强调空间和结构,将对中国盐史的结构式考察基于动态的历史过程上进行分析,才能把握整个中国盐史及其发展脉络。
余论
本文讨论如何合理借鉴社会史、区域史、历史人类学来更新盐史研究的范式。在具体的论述过程中,读者可以发现,我们不是机械而割裂地讨论这三个部分,而是围绕如何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呈现制度的具体运作来自然地涉及到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这个层面上,它们其实是完全一体的,分成三个部分仅仅是为了论述的方便。如果一定要总结,可以说我们是倡导在中国盐史研究中践行一种具有历史人类学风格的区域社会史研究取向。
当然,学术研究永远不能定为一尊,还有许多理论研究可以启发和扩展盐史的研究视野。比如结合新文化史,从物质文化的角度,关注盐的“象征”和“符号”意义,透过盐本身的消费历史,观察盐与人的网络关系如何建立以及其中所反映的权力关系。又如在盐的财政史研究中,并不仅仅是盐的制度问题,还包括盐史数据的解读、市场的具体运作、官方的决策和具体个人的行为形态等,都是财政史研究应该考量的因素。[35]此外,近几十年的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边际理论的产生,理所当然应该对经济史研究产生重大的冲击,但在已有的明清盐业经济史研究中,其分析的概念和思路,却基本上仍是在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若能将经济学的理论成果引入盐业经济史的研究来,势必能对历史上盐政制度和经济运作的机制有更多的了解。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一种研究方式要成功运用到具体的研究中去,还需要不断的实践和调整,如何在具有历史人类学风格的区域社会史研究取向中探索出中国盐史研究的新范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目前中山大学已经有一批研究项目和一批博士论文在尝试这样的研究取向,范围涉及两淮、福建、两浙、广东等主要盐区,但其具体成效,还有待于这些研究成果如何完成以及学术界同仁的检验。
[①] 佐伯富:《盐与中国社会》,《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六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92-93页。
[②] 吴海波、曾凡英主编:《中国盐业史学术研究一百年》,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10年版,第5页。学术界对此已有多篇综述性文章和研究论著目录,其中徐泓《盐与明清历史:研究史回顾》(http://www.asihp.net/~ihpcamp/pdf/85year/hsu-hong.pdf),陈锋《近百年来清代盐政研究述评》(《汉学研究》2006年第2期),以及日本学者吉田寅选编的《中国盐业史研究文献目录 1926-1988》(日本立正大学东洋史研究室 1989年版),陈然选编的《中国盐史论著目录索引 1911-198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以及吴海波、曾凡英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学术研究一百年》(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10年版)等,可资参考。
[③] 详见佐伯富、藤井宏、黄仁宇、徐泓、陈锋、刘淼、曾小萍、萧国亮、张小也、杨久谊等学者之论著。
[④] 可参见藤井宏《明代盐商的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刘淼辑译:《徽州社会经济社会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8年版)、何炳棣的《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巫仁恕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墨子刻(Metzger.T.A.) “The Organizational Capabilities of the Ch’ing in the Field of Commerce: The Liang-huai Salt Monopoly,1740-1840”,(W.E.Willmott ed.. Economic Organization in Chinese Socie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王振忠的《明清徽商与淮扬社会变迁》(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等专著。
[⑤] 参见常建华《中国社会史研究十年》(《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赵世瑜《再论社会史的概念问题》(《历史研究》1999年第2期)二文中对近年来社会史概念讨论情况的述评和总结。
[⑥] 彼得·伯克:《历史学与社会理论》(第二版),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⑦] 赵世瑜:《再论社会史的概念问题》。
[⑧] 赵世瑜:《20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赵世瑜:《小历史与大历史——区域社会史的理念、方法与实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6页。
[⑨]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⑩] 参见陈春声:《信仰空间与社区历史的演变——以樟林的神庙系统为例》,《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
[11] 钟长永:《盐与云南的民俗风情》,《盐业史研究》1997年第2期;黄娟:《运城盐池生产习俗研究》,《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年第2期;谢婕:《<陋轩诗>与清初灶户的社会生活》,《东岳论坛》2004年第1期;曹爱生:《清代两淮盐政中的社会救济》,《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朱霞:《盐井与卤龙王:诺邓盐井的技术知识与民间信仰》,《广西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第2期;朱霞:《民间卤水资源分配与国家灶户制度——以云南诺邓白族村盐井的“十六灶”习俗为个案》,《云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周琍:《清代广东盐商与宗族社会》,《历史教学》2008年第18期等。
[12] 郑振满、陈春声主编:《民间信仰与社会空间》,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
[13] 黄国信:《区与界:清代湘赣粤界邻地区食盐专卖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14] 何维凝:《明代之盐户》,《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1944年第7卷第2期;徐泓:《清代两淮盐场的研究》,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72年版;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生产组织》,《台大文史哲学报》1975年第24期;徐泓:《明代后期盐业生产组织与生产形态的变迁》,《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版;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四章《灶户组织》、第五章《灶户赋役形态》,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藤井宏:《明代鹽場の研究》(上),《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1,1952年,第63-100页;藤井宏:《明代鹽場の研究》(下),《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3,1954年,第89-132页;波多野善夫:《清代兩淮制鹽ズれんぺ生產組織》,《東洋史研究》1957年第15卷第4号。
[15] 段雪玉:《宋元以降华南盐场社会变迁初探——以香山盐场为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李晓龙:《灶户家族与明清盐场的运作——以广东靖康盐场凤冈陈氏为中心》(待刊稿);叶锦花:《迁界、复界与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以福建晋江浔美盐场为例》,《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徐靖捷:《盐场与州县:明代中后期泰州灶户的赋役管理》,《历史人类学学刊》第十卷第2期(待刊)。
[16] 伍跃:《日本明清史学界关于“秩序”问题的研究——从<中国近世社会的秩序形成>说起》,《中国史研究动态》2006年第2期。
[17] 张朋园:《湖南现代化的早期进展(1860-1916)》,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1页。
[18] 埃德蒙·H·沃原西著、江玉祥译:《南宋盐管理的区域控制》,《盐业史研究》1988年第4期。
[19] 陈春声:《从地方史到区域史——关于潮学研究课题与方法的思考》,《潮学研究》第11辑,汕头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 刘志伟:《区域史研究的人文主义取向》,姜伯勤:《石濂大汕与澳门禅史:清初岭南禅学史研究初编》,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21] 黄国信:《区与界:清代湘赣粤界邻地区食盐专卖研究》,第306-307页。
[22] 陈春声:《历史的内在脉络与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
[23] 杨培娜:《濒海生计与王朝秩序——明清闽粤沿海地方社会变迁研究》。
[24] 段雪玉:《<十排考>——清末香山盐场社会的文化记忆与权力表达》,《盐业史研究》2010年第3期;段雪玉:《宋元以降华南盐场社会变迁初探——以香山盐场为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
[25] 叶锦花:《明清灶户制度的运作及其调适——以福建晋江浔美盐场为例》,中山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未刊稿。并参见叶锦花:《迁界、复界与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以福建晋江浔美盐场为例》,《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叶锦花:《区域经济发展与食盐运销制度变革——以明代福建漳州府为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2期;黄国信、叶锦花:《食盐专卖与海域控制——以嘉万年间福州府沿海地区为例》,《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26] 李晓龙:《宋以降盐场基层管理与地方社会——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盐业史研究》2010年第4期;李晓龙:《清代广东灶籍的划分及其流动》(待刊稿);李晓龙:《灶户家族与明清盐场的运作——以广东靖康盐场凤冈陈氏为中心》(待刊稿)。
[27] 温春来:《历史人类学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中国人类学评论》第12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
[28] 参见黄国信、温春来、吴滔:《历史人类学与近代区域社会史研究》,《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5期。
[29] 陈春声:《中国社会史研究必须重视田野调查》,《历史研究》1993年第3期。
[30] 徐泓:《清代两淮盐场的研究》;施沛杉:《清代两浙盐业的生产与运销》,暨南国际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未刊稿;段雪玉:《<十排考>——清末香山盐场文化的文化记忆与权力表达》,《盐业史研究》2010年第3期;李晓龙:《宋以降盐场基层管理与地方社会——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盐业史研究》2010年第4期;叶锦花:《明清灶户制度的运作及其调适——以福建晋江浔美盐场为例》,中山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未刊稿;朱霞:《云南诺邓井盐生产民俗研究》,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1] 黄向春:《文化、历史与国家——郑振满教授访谈》,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五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32] 《明穆宗实录》卷二十六,“隆庆二年十一月丁巳”条。
[33] 2012年6月笔者等人在江苏东台、大丰等原两淮盐场地区的田野考察和相关讨论,并参见徐靖捷:《团、总、灶、丿——盐城地名中所反映的盐场基层组织变迁》(待刊稿)。
[34] 叶锦花:《明清灶户制度的运作及其调适——以福建晋江浔美盐场为例》。
[35] 参见黄国信:《清代盐政中的市场原则与行政运作机制研究》,未刊稿。